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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明——香港公司避免双重征税
全面性安排适合的人
1、只有符合香港或内地居民身份的个人、公司、合伙、信托和其他团体,才可享受全面性安排的待遇。
香港居民的定义
2、香港居民指:
(i)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
(ii)在有关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180天,或在连续两个课税年度(其中一个是有关的课税年度)内,在香港逗留超过300天的个人;
(iii)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或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而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公司;
(iv)根据香港的法律组成的其他人,或在香港以外组成而通常是在香港进行管理或控制的其他人。
对个人居民身份的判定
3、内地税务机关会根据纳税人自报居住地情况;到内地所从事的受雇或提供劳务活动或投资所得的情况;在香港所负的纳税义务;并查阅其持有的身份证、回乡证,判定其香港居民身份。
4、在通过对纳税人的正常申报及查证不能确定其是否为香港居民,或者来自第三国或地区的个人要求享受全面性安排待遇时,在确实无从判断的情况下,内地税务机关才会要求纳税人提供香港税务局发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书”。
5、符合上述第2段第(ii)款的逗留天数而成为香港居民的人士,如果也是第三国家的永久性居民,当他在内地投资或从事经营活动时,据悉,内地会执行该人士永久性居民所在国与中国间税收协议的规定;如未签有协议,则考虑执行国内法的规定。
对公司、合伙、信托和其他团体的居民身份的判定
6、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只要向内地税务机关提供香港公司注册证书(副本)或香港商业登记证摘录的核证本,便可证明其香港居民的身份。
7、在香港以外成立为法团的公司、在香港或香港以外组成的合伙、信托和其他团体,内地税务机关除按其纳税填报的资料外,还可能要求其提供香港税务局发出的“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
香港公司注册处
“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判定原则
8、一般而言,如果一个人在香港保留一永久性住所,用作他本人或其家人生活的地方,他会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
9、其它会被考虑的因素包括:他在港逗留天数;在港是否有一个固定居所;在外地是否拥有物业作居住用途;他主要在香港还是在外地居住等。
10、此外,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如果只因香港雇主的指派,须留在内地工作一段长时间才能回港,仍会被视为通常居于香港的个人。
内地主管税务机关对香港居民身份的认定程序
11、在执行方面,香港居民可凭身份证、回乡证、公司注册证书、商业登记证摘录的核证本等有效文件,直接办理享受全面性安排的优惠待遇。在办理过程中,如果内地税务机关不能确认该人士的香港居民身份,内地的县(市)或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会向该人士发出《关于请香港特别行政区税务主管当局出具居民证明的函》,由该人士据此向香港税务局申请为其发出“香港居民身份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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