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讯
相关服务
2026年新版《欧盟商标及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生效施行
反映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现行审查实操规范的最新版《欧盟商标与注册欧盟外观设计审查指南》(简称《指南》),已于2026年7月1日正式生效。经与各利益相关方及EUIPO管理委员会全面磋商后,该《指南》于2026年6月30日由该局执行局长通过第EX2609号决定正式通过。
主要变更内容摘要见下文。
注册欧盟外观设计申请的审查
完善图形呈现要求,列入《外观设计视图提交要求与形式通用规范》(Common Communication for Requirements and Means of Design Representation)框架下达成的协议。相关修订涵盖“清晰充分的呈现”标准,该标准现已列为申请日必备要件。
新增外观设计呈现形式与类型的相关条款,区分静态、动画及动态呈现形式;同步更新视图数量、视图类型规范,以及可适用的视觉免责声明类型规则。
不予注册理由的章节新增基于《巴黎公约》第六条之三的驳回依据(包括其在欧盟扩张情况下的适用)。
根据《欧盟外观设计条例》(EUDR)第48条第4款对产品说明提出异议的新做法已进行重大调整。除非申请人提交申请时勾选“依职权修改”选项,否则EUIPO将先提出修改建议,等待申请人答复,不再直接自行调整。
明晰注册前后欧盟外观设计微小修改、变更申请的受理标准。
外观设计无效宣告申请的审查
本章整体重构,提升条文清晰度;特别是新增了关于网络来源证据的章节。现说明了如何在无效程序中证明在先权利,以及各国国内法的内容。
更新各项无效理由的受理条件,依据最新判例修订全部无效宣告事由;同步释明无效程序中与在先外观设计权利冲突的全新审查标准。
已引入作为优先事项的新无效程序。随着实践的发展和实际案例的出现,本章内容将在该《指南》的未来修订中进一步完善。
欧盟商标审查规范
B篇 实质审查
本次全面更新EUIPO针对在先地理标志的审查实操规则,特别是考虑到相关的立法改革以及普通法院于2025年6月25日作出的T-239/23号(Nero Champagne/Champagne,地理标志案),案号EU:T:2025:638,修订要点如下:
(a)明确审查口径调整:依据《欧盟商标条例》第7条第1款第(j)项开展扩大化依职权审查,审查范围不再局限于相同商品、关联服务,可延伸至其他品类。若EUIPO自行掌握相关信息,或通过第三方意见获取资料,可基于地理标志遭不当利用、弱化、淡化、声誉受损等理由提出驳回异议。
(b)释明欧盟商标申请若在相同商品、关联服务中使用地理标志,申请人如何通过商品限定条款克服异议;同时说明,通过商品限定消除异议仅为推定结论,该推定可被推翻。
(c)界定构成“使用”或“暗示”地理标志的各类情形。
(d)明确指出,若地理标志存在以下情形,则仅将限制范围限定于相关地理标志产品并不能消除异议:(i)商标在任意商品、服务类别中暗示该地理标志;(ii)商标在加工、制成品上使用/暗示地理标志,且该地理标志产品为制成品的原料、零部件或组成部件。
(e)结合“Nero Champagne”判决,细化相关法规项下“误导性标注或商业行为”的认定范围。
(f)落实《欧盟条例(EU)2023/2411》(《手工艺品与工业品地理标志条例》)相关规定,内容涵盖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EUIPO新职责、保护范围、在先的国内权利,以及欧盟地理标志体系的排他适用效力等。
(g)结合外部反馈完成通用条文更新,补充释明通用名称、惯用名称、“欧盟普通消费者”的判定标准、申请人主体资格、商品限定产生的推定效力、可比商品界定等内容。
(h)针对含特定地理标志产品标识的欧盟集体商标(即产品规范中规定为专属产品标签的标识图案),EUIPO不再统一以“相关标识会被认定为地理标志而非集体商标”为由提出驳回(参见第四编绝对驳回理由,第十五章欧盟集体商标)。
C篇 异议
新增条款说明EUIPO在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管理中的全新职能;同时明确,依托EUIPO依职权调取的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簿信息、地理标志数据库(GIview)扩展数据,从而在异议程序中更便捷地对欧盟地理标志进行证据支持。
补充释明现有、已确立的工业品/手工艺品地理标志(CIGIs)认定为欧盟地理标志的规则:这些澄清说明,由于欧盟地理标志构成具有自身优先权日期的全新权利,因此并不存在权利转让的情况,同时列明依据《欧盟条例(EU)》(2023/2411)第70条第3款延长国内保护的操作路径。
2025年9月24日的新判例T406/24号(PriSecco/Prosecco案,EU:T:2025:893)已添加至第3.1.2节“暗示、模仿、滥用及误导性标识和行为”中。纳入欧盟法院2026年2月5日第C-337/22P号上诉判决(Ape tees诉DEVICE OF APE HEAD案,案号EU:C:2026:71),该判决确认了EUIPO长期适用的实操标准:即作为异议依据的在先权利必须在裁决作出之日仍保持有效。
全新的实操规定:若异议人援引的在先权利不符合《欧盟商标条例》第8条第4款的受理条件,异议将直接以不予受理为由驳回(而非像以前那样被认定为缺乏依据),从而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关于期限延长(第二次及后续延期申请):依据《欧盟商标授权条例》(EUTMDR)第68条,现行规则调整,当事人提交进一步延期申请时无需一并提交佐证材料,但延期申请仍需说明理由,且仅适用于特殊例外情形。
双方共同申请延长程序中止期限的新规:应双方请求,在程序最初中止6个月后,后续提出的延长中止期限的共同请求将自动获准延长18个月(或根据《欧盟商标条例实施细则》第71条第2款,最长不超过2年)。各方可随时选择退出该安排。
结合最新判例调整文字商标近似比对规则:商标大小写字母差异不影响近似度判定;仅大小写存在区别的文字商标,直接认定为相同商标。
依据混淆可能性分析中单一字母固有显著性程度的最新判例法:未经风格化设计或仅轻微风格化处理的单一字母,本身固有显著性较弱。
纳入欧盟普通法院在2025年9月10日第T-425/24号判决(pasta ZARA Sublime诉ZARA et al案,案号EU:T:2025:849),就《欧盟商标条例》(EUTMR)第8条第5款项下“正当理由”抗辩的适用标准提供了进一步指导,该指导已纳入该《指南》。
关于在分析真实使用时对商品和服务子类别的评估和定义,已纳入更全面的解释和判例法示例,这在商标注册于广泛的商品或服务类别时尤为相关。
D篇 撤销程序
新增条款:依据2020年2月11日大审判庭第R2445/2017-G号“Sandra Pabst案”裁判标准与例外情形,因当事人滥用法律程序,以连续不使用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可不予受理。
更新实操规则:现在申请将商标撤销日期提前,不再需要证明申请人拥有“合法权益”,因为《欧盟商标条例》本身就没有强制要求这一条件。
E篇 注册簿管理
依据2023年9月18日大审判庭第R1508/2019-G号“Zara案”判决,新增了一节内容,确立了针对转换请求审查的新做法:规范欧盟商标/国际商标因连续不使用被撤销后,申请人主张该商标依据对应成员国法律存在真实使用、提交转换申请的审查标准[《欧盟商标条例》第139条第2款第(a)项]。
商标与外观设计通用实务规则
A篇 通用规则
欧盟外观设计相关程序中,向EUIPO提交的各类文书仅接受电子渠道提交;补充说明:2026年7月1日起,所有邮寄或快递提交的纸质材料均视为未收到,递交方将收到相关通知。纸质文件不予退回,留存30日后销毁,当事人可自行取回原件。
因纸质邮寄渠道关闭,外观设计程序不再接受数据载体。
删除原条款中“二次及后续延期申请被驳回时,EUIPO额外给予补正期限”的规定;同时明确二次及多次延期申请无需提交佐证材料。
欧盟外观设计程序增设程序续展机制,本章节对此作出相应更新,并明确列明欧盟商标、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不适用该规则的各类期限。
针对在裁定作出后才提交程序续展申请的情形,新增补充说明。
第十节新增条款,阐述了EUIPO案件中证据和举证责任的基础概念与适用规则。
E篇 注册簿管理
欧盟外观设计权利转让登记申请,仅可通过电子渠道提交。
新增规则:在欧盟外观设计程序中注册仅限于特定产品范围许可的可能性。
背景说明
EUIPO商标、外观设计实务规则均收录于定期更新的《指南》中,该《指南》旨在为负责各类办案流程的局内工作人员、本局服务的用户提供实操参考。《指南》是欧盟商标、外观设计体系用户及专业代理人获取最新审查标准的核心参考文件。《指南》包含一般性说明,旨在反映该局在最常见情形下的实践,但具体应用时必须根据个案的特殊性进行调整。
免责声明:本文由Hxdzhuce营销自动化博客发布,不代表华信达立场,若标注错误或涉及文章版权问题,请与本网联系,本网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如有问题咨询,请拨打:1352880863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