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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德里法院在IBM商标案中重申了严格的时间限制
Remfry&Sagar律师事务所的C.A.布里杰什(C A Brijesh)与西姆兰乔特.考尔(Simranjot Kaur)表示,一起涉及科技巨头“Tivoli”商标的典型判决值得关注: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法定举证期限,以“代理律师存在过失”为由提出的抗辩将不予采纳。
德里高等法院作出一项重要裁决,重申《商标法》规定的程序时限具有强制约束力,撤销了商标局作出的准许当事人超期提交证据的裁定。
本案案号为International Business Machines(IBM)诉Tivoli Gardens & Anr [CA(COMM.IPD-TM)45/2025]。该判决强调,商标异议程序中的法定举证期限不得延长,诉讼参与人若自身疏于跟进案件,不能以代理律师存在过失作为免责理由。
案件事实
本案争议围绕“Tivoli”商标展开,该商标是上诉人IBM旗下企业软件产品体系的核心标识。上诉人于2003年在第42类商品及服务类别中申请注册该商标。2006年,第一被上诉人Tivoli Gardens(以下简称“被上诉人”)——一家经营酒店服务的企业,对该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商标注册处已于2019年7月8日将上诉人的答辩书送达被上诉人。根据《商标规则》规定,异议方需在收到答辩书后的两个月内提交支持其异议的证据,逾期未提交的,依法视为撤回异议。
本案中,被上诉人未能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证据。直至2022年,被上诉人才提交临时申请,请求豁免其长达两年零八个月的逾期行为。
商标注册处于2025年4月批准了该申请,上诉人随即就此项裁定向德里高等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予以撤销。
本案主要审理并厘清了以下多项法律问题:
《商标规则》的适用及时限的强制性
被申请人提出的主要主张是,本案应当适用2002年版《商标规则》,而非2017年版《商标规则》。但法院认为,该区分对案件结果不产生实质影响。
无论是2002年版《商标规则》第50条,还是2017年版《商标规则》第45条,均包含“视为撤回异议”这一规定。法院援引Sun Pharma Laboratories诉Dabur India案、Mahesh Gupta诉商标注册处主管等生效先例,认定上述时限属于强制性规定。
法定举证期限一旦届满,商标注册处便不具备延长提交证据期限的固有裁量权。两个月期限届满后,“视为撤回异议”的法律后果将自动生效。
《商标法》规定的上诉时效
1999年版《商标法》第91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自收到相关裁定通知之日起,需在三个月内提起上诉。被上诉人主张,本案上诉已超过法定时效。
对此,法院判定:上诉时效自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计算,而非裁定作出之日;本案上诉在法定三个月期限内提出,并未逾期。
商标注册处的有效送达
被上诉人还提出,其从未收到商标注册处送达的答辩书,且其提交异议证据宣誓书的期限,应当自商标注册处完成有效送达且被上诉人实际签收后才开始起算。
法院查阅了商标注册处提交的宣誓书及文书投递登记簿,其中明确记载已将异议答辩书寄送至被上诉人原委托代理机构。根据2017年版《商标规则》第18条,如果文书地址填写无误并完成邮寄的,即视为有效送达。
据此,法院认定本次送达合法有效,被上诉人的相关辩解属于事后推诿。
“代理律师存在过失”的抗辩
被上诉人进一步辩称,逾期系因原代理律师存在过失,律师未及时转交送达文书,当事人不应为代理律师的过错承担不利后果。
法院援引印度最高法院近期判例,驳回了该项主张。
法院重申:即便代理律师存在过失,但诉讼当事人有义务对自身权利以及由其提起并正在任何司法机构审理中的诉讼程序保持警惕。
法院同时指出,被上诉人历来存在漠视程序时限的行为:其曾就同一商标另行提起异议,也因未跟进案件流程,于2018年被裁定驳回。
结论
本次判决延续了德里高等法院一贯的裁判思路,强化了商标案件中程序稳定性的原则。
德里高等法院通过准许上诉并撤销商标注册处的裁定,重申了以下原则:若法律已对违规行为设定相应后果,行政机关不得借助自由裁量权放宽执行标准。“视为撤回异议”条款具备终局效力,这也是避免商标注册程序无限拖延的重要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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