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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期与上诉期

  澳门商标申请过程中的异议期与上诉期

  在澳门申请商标的流程分为:向经济局知识产权厅提出申请--初步审查--刊登政府公告(异议期两个月)—实质审查(有无人反对或有无工业产权法律制度199条规定的不予注册的情形)—批给—刊登批给公告(上诉期一个月)—领取证书 (7年有效)。

  其中,异议期指的是刊登申请之后的两个月内,任何人皆可提出异议;上诉期是指刊登批给公告次日之后的一个月,任何人皆可向初级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经济局的批给行为。上述两个期限有以下不同

  一针对的主体不同

  异议所针对的,是商标申请人;诉讼所针对的,是经济局。

  二费用不同

  异议需要向经济局交纳800元费用,诉讼需要向法院交纳诉讼费,诉讼费的多少依据案件的利益值来计算,此类案件,通常原告会把利益值定在101万澳门币,以求可以上诉到终审法院;

  三代理人不同

  异议,同申请一样,可以委托澳门的律师、个人或代理机构代理;诉讼,只能委托律师代理,且必须委托律师代理。

  四 商标申请人的地位不同

  异议,商标申请人是必然的主体,是被异议人;而上诉期的诉讼,被告是经济局,商标申请人可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亦可选择不参加诉讼,而由经济局去独立应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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