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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法院裁定:人工智能生成的设计不受版权保护
慕尼黑一家法院裁定,3件由人工智能生成的标志缺乏获得版权保护所需的人类创意输入。尽管使用了提示词,但法官认为,人工智能的技术贡献程度已经压倒了原告的创意选择,意味着这些设计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
在欧盟和英国,一项设计或其他作品要想获得版权保护,必须具备独创性,即涉及人类作者作出的创意选择,从而使其个性在作品中得到体现。
当然,这并不必然排除“使用人工智能模型创作的作品获得版权保护”的可能性。但是,问题在于,人类“作者”是否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保留了充分的控制权,以至于该作品确实体现了该个体的个性。
这正是慕尼黑地区法院在最近一起案件中所面临的问题。在该案中,原告主张对3件标志享有版权。在考虑了人类“作者”与原告人工智能模型的相对贡献程度之后,法院得出结论,这3件标志均不构成版权作品。
案件事实
原告寻求法院发出禁令,以阻止被告在其网站上使用原告利用人工智能所创作出的3件标志。原告通过向人工智能提供“提示词”来创作这些标志,即指示人工智能根据原告对期望输出的描述生成相应的图像。
原告的论点:人工智能只是一个工具
毫无疑问,如果原告在不使用人工智能的情况下创作了他的标志,这些标志本应是能够享有版权保护的。原告辩称,使用人工智能并不会改变这一事实。人工智能只是一个工具,尽管功能强大,但它允许原告通过将头脑中的构思转化为现实世界的图像来表达其人类的创造力。使用迭代提示词来获得最终图像,等同于雕塑家的活动:雕塑家逐步从石头中凿出雕像,在每个阶段检查作品的进展,并在必要时进行修正,以确保最终结果符合其创意概念。
法院的裁决
慕尼黑法院首先确认,一件作品只有通过表达作者自由和创意的选择来反映其个性,才能具备独创性,从而享有版权保护。在作品创作过程中使用人工智能,并不意味着该作品必然会被拒绝给予版权保护。然而,作品只有在这种人类输入(提示词)以足够客观和明确可识别的方式塑造了最终输出成果时,才能享有这种保护。如果设计决策是通过一般性、开放式的指令(即使这些指令数量众多且经过迭代)留给了人工智能,则情况可能并非如此。
将这一推理应用于涉案标志,法院认定,在标志设计的产生过程中,人工智能模型的技术活动在很大程度上超过了原告的创意影响。即使原告提供了详细的初始提示词,但实际的设计仍是由人工智能完成的,而非由这些提示词决定。后续指示人工智能对初始输出进行修改的提示词,仍然将这些修改的设计实施留给了人工智能。
总之,这些标志都不具备足够的独创性(就版权意义而言)以获得保护。
要点总结
虽然慕尼黑法院的裁决似乎是现行欧盟可版权性判例法的合理应用,但其他欧盟的法院是否会遵循其处理人工智能生成作品的方法,仍有待观察。尤其值得关注的是,是否有不同的法院会认为,原告通过对人工智能模型生成的“握手”标志初始版本进行大量优化(通过迭代提示词)的行为,体现了足以构成版权的人类创造力?
与此同时,进一步探讨英国的法院将如何处理类似的版权保护主张,将会特别有趣。英国法院目前适用与欧盟相同的基本版权独创性测试标准,但在过去,独创性取决于对作者在创作作品过程中所投入的技巧、劳动和判断的评估。考虑到原告为使“握手”标志的早期版本最终定型而付出的优化工作,如果采用一种结合了类似于技艺、劳动和判断测试的方法来评估独创性,可以想象,结果可能对原告更为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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