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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发布修订版人工智能辅助发明人资格指南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发布了关于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发明人资格修订指南,完全取代了2024年2月的框架,并明确了当人工智能工具参与发明创造过程时,如何评估人类的贡献。特别是,2024年2月框架中提出的针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的高标准发明人资格要求已被撤销。最新指南重申核心原则:唯有自然人可成为发明人,申请人须准备证明构成发明构思的特定人类的贡献。

  对于运用人工智能工具发现治疗性抗体的企业,更新后的指南将直接影响专利撰写、申请审查及诉讼风险。人工智能辅助抗体发现技术虽在加速发展,但质疑者的审查力度也在同步加强——他们可能主张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的专利缺乏适当的发明人资格、书面描述或实施说明。

  本简报概述了USPTO的关键更新内容,并为强化人工智能辅助抗体发明专利的发明人资格提供了实用策略。

  USPTO修订版发明人资格指南的核心要点

  人工智能不能成为发明人。

  发明人资格仅限于自然人。人工智能始终是工具,工具不能被列为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申请人必须指明构思了所要求保护发明的人类。

  人类构思仍是“发明人资格的试金石”。

  人类发明人必须对所主张的发明形成明确且持久的构思。在人工智能辅助的背景下,这要求人类发明人不仅是操作人工智能工具或接受其输出结果,还需对至少一项权利要求要素作出智力贡献。

  当仅有一名自然人参与开发人工智能辅助发明时,这标志着回归基于构思的传统发明人认定标准,与2024年2月框架要求依据Pannu要素对人工智能辅助发明适用更高发明人认定标准形成对比。然而,当多人借助人工智能共同创造发明时,则适用传统共同发明人原则,包括运用Pannu要素判定每位参与者是否具备共同发明人资格。

  若国外申请中列明人工智能发明人,优先权主张可能面临风险。

  美国申请仅能在早期申请中至少存在一名共同人类发明人的情况下主张优先权。仅列明人工智能发明人的国外申请无法支撑美国优先权主张。美国申请必须仅列明人类发明人。

  在欧洲,优先权与所有权而非发明人资格挂钩。即使人工智能工具被列为发明人,只要优先权申请包含至少一名人类发明人及/或人类申请人,即可保留优先权。后续提交的《专利合作条约》申请及美国申请中,仅列明人类发明人及/或申请人即可同时满足美国发明人规则与《欧洲专利公约》的申请人身份要求。

  诉讼方如何挑战人工智能辅助抗体发明的专利权

  发明人资格的质疑正成为人工智能辅助抗体发明日益突出的漏洞。反对方可能主张:所主张序列及/或功能特性实为人工智能工具而非列名发明人所构思;或列名发明人仅对人工智能输出结果进行筛选验证而未参与构思。发明人资格认定错误可能导致专利无效及/或不可执行。

  抗体专利同样面临书面描述和实施风险,尤其当仅披露少量序列时,或当宽泛的属类权利要求缺乏支持性代表物种或结构功能关联时。对于人工智能辅助的抗体专利,当专利依赖于人工智能工具的未披露细节(如训练数据、架构或可重复工作流程)时,此类书面描述和实施风险尤为突出。针对显而易见性的潜在质疑可能包括:主张将已知人工智能工具应用于已知抗原属于常规操作。

  强化人工智能辅助抗体的发明人资格的实用策略

  坚实的发明人资格记录是应对有效性质疑的最有效防御手段之一。申请人应证明人类界定了科学问题、设定设计限制并主导了发现过程。此类文件的存在可强化人工智能工具仅作为辅助手段使用的证据,其运作始终在人类定义的创新框架内进行。

  人类决策过程在处理人工智能输出时亦须清晰可辨。筛选最佳序列、剔除不适用序列、修改互补决定区(CDR)或框架区等序列结构、确定候选序列测试优先级——这些均属构思行为。同理,人类必须设计并解读产生所主张发明的实验流程,包括选择合适检测方法来确定相关功能特性,以及对各类数据进行解读。

  专利应通过描述人类主导的逻辑推理、所受约束及决策过程来体现这一叙事,同时避免使用暗示人工智能工具“设计”或“构思”了发明的措辞。

  记录保存必须遵循良好规范。当专利发明人资格受到质疑时,实验室笔记、电子邮件、内部演示文稿及说明特定人工智能输出被采纳或否定的备忘录,都可能成为决定性证据。

  结论

  尽管经过简化,USPTO修订后的发明人资格指南仍强调: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尤其在抗体发现领域——需要对人类贡献及专利撰写策略进行审慎考量。人工智能工具虽能加速发现进程,但也为挑战者提供了攻击专利的新途径。在发明人资格认定方面,主动记录人类构思过程并保持良好记录管理习惯的申请人,将在诉讼中更具专利维权优势。

  Pannu诉Iolab公司案【155 F.3d 1344, 1351(联邦巡回上诉法院1998年)】确立了判定发明人资格的三要素测试(Pannu要素):(1)该个人必须以某种重要方式为发明的构思或实践化作出贡献;(2)相对于整个发明而言,该贡献在质量上不可微不足道;(3)该个人所作贡献必须超越对公知概念或现有技术状态的简单阐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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