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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腊著作权法修订 更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
近期,希腊议会通过了一项法案,对希腊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权限作出重大调整,旨在强化其在希腊市场的地位。这些变革对希腊境内的直接许可业务产生重大影响,新规明显倾向于集体管理组织,同时限制了作者单独行使的权利。
具体而言:
1.经修订的第4481/2017号法律第7A条规定如下:
第7A条:具有扩展效力的集体许可
(1)对于在希腊境内使用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对象(视听作品除外)的情形,集体管理组织和集体保护组织可通过向使用者作出声明的方式,代表未授权其行使相应权利的权利人。本条规定的代表适用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a)作出声明的组织基于其授权范围,在希腊境内对相关类型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客体的著作权人具有充分代表性;b)著作权人的利益依法得到保障,特别是所有著作权人享有平等待遇,包括在许可条款及授权不同集体管理组织全部或部分管理其特定权利、特定作品或保护对象的能力方面;c)鉴于作品或其他受保护对象拟定用途的性质,逐个向著作权人获取许可通常既繁琐又不切实际,即无法覆盖所有相关权利人。d)符合第28条第1款k)、ka)和kb)项规定的宣传措施。
(2)若有多个组织符合上述条件,则第1款所述声明的法律效力需以所有组织共同作出该声明为前提。
(3)未授权第1款所述许可授予组织的著作权人,可随时通过向该组织提交书面或电子声明(依据第28条第1款ka项规定),将其作品或其他受保护事项及其使用方式排除在该组织的代表权限之外。此情形下,第12条第2款经必要调整后适用。
(4)第一至三款规定不适用于强制性集体管理。
(5)集体管理组织依照第1款和第2款授予许可时,未向该组织授予此类授权的著作权人,应与已授予此类授权的著作权人享有同等待遇。
为保障集体管理组织或版权保护组织所代表的作品及著作权人的法律权益,应适用第2款规定(根据第4996/2022号法律第14条增补,对应欧盟指令(EU)2019/790第12条第1至5款)。
换言之,即使作者未通过授权委托或与外国集体管理组织签订双边协议,法律仍推定其受合格集体管理组织代表,故无权直接许可其作品使用——除非作者已亲自履行书面反对强制代表的义务。这实质上废除了《伯尔尼公约》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条约》为作者确立的核心原则——即直接许可/禁止或授权作品使用的权利。之所以如此表述,是因为根据第7A条规定,集体管理组织不仅被推定为代表,而是依法实际代表任何未授权其代表的作者,作者需通过向本地集体管理组织提交反对声明来取消这种强制代表。
该条款实质上意味着:当集体管理组织在其官网公开声明已针对上述法定代理权(扩展版权许可)“激活”第7A条时,除非作者在该组织网站提交反对声明,否则其实际丧失了直接许可作品的权利。该声明的法律效力自提交之日起3个月后生效。
目前AUTODIA与EDEM(作曲家及作词家版权管理组织)已在其官网发布声明,宣布针对广播电视台及付费电视频道的音乐使用行为适用第7A条规定(但代表制作人/歌手/音乐人的GEA组织除外)。
此外,根据欧盟法院对在第C-47/19号案件中的解释,希腊2024年对《版权法》第49条的修订明显违反欧盟法律。该修订条款规定表演者和制作人可就其作品的电视广播、广播等行为获得合理报酬,现不仅涵盖“经合法录制并投放市场的声音载体”,还扩展至包括“纳入/同步至视听作品的音乐”。该条款规定表演者和制作人可就其作品的电视广播、广播等获得合理报酬,其适用范围现不仅涵盖“依法录制并投放市场的声音载体”(即第49条最初的表述与范围),更延伸至视听作品中嵌入/同步的音乐。此举显然将增加集体管理组织依据第49条(合理报酬)获得的收益,但我们认为该条款与欧盟立法框架及欧洲法院相关判例法存在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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