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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专利商标局新人工智能发明指南:Pannu要素不适用于涉及单个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近日撤销了该机构于2024年2月关于人工智能发明人身份的指南(由上一届USPTO领导层规定),并发布了新指南。新的指南强调了‌用于确定共同发明人身份的Pannu要素在涉及单个发明人的人工智能发明中不适用‌。

  2024年2月13日,在前任USPTO局长凯瑟琳.维达尔(Kathi Vidal)领导下颁布的指南,探讨了Pannu诉Iolab Corp.案确立的三部分测试标准在AI辅助发明中确定发明人身份时的适用性‌。根据Pannu测试标准,发明人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在发明的构思方面作出了某种实质性贡献;(2)对权利要求所述发明做出的贡献在质量上并非微不足道,且需结合整个发明的维度综合衡量;以及(3)所做的贡献不仅限于向实际发明人解释众所周知的概念和/或现有技术。”

  Pannu测试标准通常用于共同发明人身份的认定。但上一届USPTO领导层的指南解释道:“‌由此推论,根据Pannu测试标准,使用人工智能系统产生发明的个人也必须对该发明做出实质性贡献,才能被视为合格发明人。‌”

  就人工智能辅助发明而言,这意味着“‌每一项权利要求必须至少由一名已具名的发明人完成。‌”该指南继续写道:

  “换句话说,每位自然人都必须对专利申请或专利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作出实质性贡献。‌在单个人使用人工智能系统来创造一项发明的情况下,该自然人必须对该专利或专利申请中的每一项权利要求做出实质性贡献。‌如果一项专利或专利申请中包含至少一项没有任何自然人作出实质性贡献的权利要求,即便该申请或专利中尚有其他权利要求已由至少一名自然人完成,则该专利或专利申请的发明人身份认定就是不正确的。‌”

  ‌但在USPTO局长约翰.斯奎尔斯(John Squires)领导下发布的新指南,完全废止了该规则。‌新指南指出:“‌Pannu测试标准仅适用于判断多个自然人是否符合共同发明人资格。当只有一位自然人参与由人工智能辅助开发的发明时,Pannu测试标准不适用,因为人工智能系统不是‘人’,因此不能成为‘共同发明人’,所以不存在需要分析的共同发明人身份问题。‌”

  根据USPTO的一份新闻稿,新指南“‌强调了长期以来的法律先例,即用于确定发明人身份的同一法律标准适用于所有发明,无论发明过程中是否使用了人工智能系统。USPTO没有为人工智能辅助的发明创设或适用新的、单独的或修改的标准。‌”

  除此之外,该指南呼应了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和先前指南的观点,即发明人身份分析应聚焦于人类的贡献,并且“‌人工智能不能被列为专利申请(或已授权专利)的发明人,只有自然人才具备发明人资格。‌”人工智能应仅被视为辅助发明过程的工具。

  根据USPTO的说法,该指南“‌实施2025年1月23日颁布的第14179号行政命令(《消除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领先地位的障碍》),该命令指示各联邦机构审查并修订上届政府制定的政策,以确保这些政策能够促进美国在人工智能领域的全球领先地位。‌”

  该指南已于11月28日在《联邦公报》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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