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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全球标准必要专利纠纷总览

  2025年初,涉及公平、合理和非歧视(FRAND)许可条款的诉讼领域呈现出两大总体趋势:

  1‌、亚马逊与诺基亚、联想与爱立信达成全球诉讼和解‌

  (1)爱立信试图在巴西和哥伦比亚对联想和摩托罗拉执行禁令。在英国,爱立信被认定为“非自愿许可方”,而联想则获得了临时许可条款声明。

  (2)亚马逊获准根据瑞士法律——即管辖诺基亚RAND(合理且无歧视)承诺的法律——寻求临时许可声明和特定履行令。如果成功,本可强制诺基亚接受声明的临时许可。然而,诺基亚在德国对亚马逊实施了禁令,并在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程序中获得可能引发排除令的积极信号。

  ‌2、全球法院继续扩展影响FRAND诉讼策略的工具库‌

  (1)‌英国法院‌持续批准临时许可声明和/或允许寻求临时许可声明。在松下诉小米、联想诉爱立信及阿尔卡特与诺基亚诉亚马逊的案件中,成功获得临时许可声明的共同要件包括:

  •在双方诉讼的司法管辖区中,英国法院必须是唯一愿意设定全球FRAND许可且程序正在推进的法院;

  •潜在被许可方必须承诺接受英国FRAND许可;

  •SEP所有者需在潜在被许可方承诺接受英国FRAND裁决的情况下仍寻求或获得外国禁令,证明其违反FRAND义务;

  •SEP持有人的行为,包括寻求外国禁令的行为,都是为了获得比英国法院命令更好的条件。

  •声明可能促使SEP持有方重新考虑立场并授予临时许可。

  ‌(2)中国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支持华为的反禁诉令(anti anti-suit injunction)。尽管SEP持有人获得禁令救济的能力通常有限,但该裁决表明:在下级法院初步认定潜在被许可方非自愿而SEP许可方自愿的情况下,反禁诉令在中国似乎是可行的。

  ‌(3)欧盟法院‌对跨境专利纠纷管辖权作出里程碑式裁决。即使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或国内法要求单独撤销程序,任何欧盟成员国法院仍有权裁定他国专利侵权案件。该管辖权只取决于被告住所所在地,但为SEP案件提供了统一专利法院(UPC)外的泛欧禁令新路径。

  美国

  德克萨斯联邦东区法院(EDTX)重申关于德国诉讼中使用证据披露的命令。2023年3月17日,EDTX根据《美国法典》第28编第1782条批准小米为协助外国诉讼提出的取证披露申请。小米要求获取与其在德国被诉的一项专利证据。2024年8月,法院将取证范围限缩至以下文件:(1)Ox移动科技公司(OMT)专利组合的估值;(2)与'582专利相关的既往许可协议及尽职调查;(3)'582专利(此前购自第三方)的购买价格与转让细节。

  OMT提出重新审议动议,主张小米未能证明这些文件的使用是为了外国法庭的诉讼,且法院在权衡英特尔案确立的因素时错误地偏向小米——该因素确立于英特尔公司诉超威半导体公司案,542 U.S. 241(2004),用于判断是否行使法院裁量权。

  2025年3月5日,EDTX认定小米已履行举证责任,证明所请求文件“将有助于德国法院在考虑其专利组合商业价值后判断被告的许可要求是否公平合理”,且“与确定被申请人提供的许可条款是否公平、合理及非歧视性相关”。

  关于英特尔案因素,法院认为小米寻求的证据披露很可能无法通过德国诉讼程序获取,且申请人“无需在寻求地区法院协助前先在外国司法辖区尝试取证”。法院还认定案卷中无证据显示小米企图规避德国取证限制,且文件请求范围充分限缩(因其直接关联德国诉讼主张)而不会造成过度负担。

  不公平进口调查办公室(OUII)主张在诺基亚诉亚马逊的ITC案件中发布救济令。2025年3月13日,作为第三方参与ITC调查的OUII向ITC提交了一份倡议,主张诺基亚有权就诺基亚的视频编码SEP向亚马逊申请排除令。

  亚马逊辩称,根据公共利益因素,RAND义务排除了排除令的生效,因此不应发布救济措施,或者救济措施应量身定制(消费者已购买产品的保修维护和服务除外)或延迟发布。另一方面,诺基亚公司则认为,公共利益因素并不适用,而且无论如何也不会超过其实施专利的利益。OUII辩称,由于没有证据表明对公众健康和福利或消费者造成任何有害影响,因此实施有限的排除令不会违背任何公共利益因素。

  有关诺基亚和亚马逊纠纷的更多详情,请参阅后文。

  欧洲

  欧盟就中国对欧盟高科技产业的SEP许可费问题启动世界贸易组织(WTO)程序。2025年1月20日,欧盟委员会就中国专利执法实践向WTO提出磋商请求。该委员会‌新闻稿‌称,中国“授权其法院在未经专利所有者同意的情况下,为欧盟SEP设定具有约束力的全球许可费率”。根据委员会的说法,这迫使创新型欧洲高科技企业(尤其是电信领域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降低费率,从而不公平地使中国制造商以更低成本获取欧洲技术。

  欧盟委员会认为,中国的做法不符合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此外,委员会还主张这些做法不当地干预了欧盟法院对欧洲专利问题的管辖权。此次磋商请求是WTO争端解决程序的第一步,若磋商未达成满意结果,可能进入诉讼阶段。

  该争议与另一项欧盟在WTO挑战的‌中国禁诉令争端(anti-suit injunctions)‌相关。欧盟称,中国禁诉令通过罚款或其他制裁手段限制高科技专利持有者通过非中国法院行使其知识产权。

  欧盟于2022年2月18日向WTO提交针对中国的争端解决案件(DS 611)。专家组于2025年2月21日作出裁决,原定于2025年4月10日公布,但应欧盟请求尚未公开,这表明欧盟可能计划提起上诉。

  欧盟委员会撤回拟议的《欧盟SEP法规》。‌2025年2月11日,欧盟委员会公布其2025年《工作计划》(《共同推进:更大胆、更简单、更快速的欧盟》),概述了委员会未来一年的关键举措。其中,委员会以“缺乏可预见的共识”为由,将拟议的《欧盟SEP法规》从《工作计划》附件中移除。根据《工作计划》的表述,“委员会将评估是否需要提交另一项提案,或选择其他类型的途径”。总体而言,委员会撤回了约40项监管提案,以削减“繁文缛节”。

  2025年2月19日,欧洲议会法律事务委员会的‌报告起草人‌、‌影子报告人‌及‌协调员‌致信欧盟委员会,对此次撤回表示关切。据信函签署人称,此次撤回是单方面进行的,未与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协商,且委员会撤回的理由(“无可能达成的共识”)缺乏依据。信函表达了对该法规草案的支持立场,认为其实施将提高透明度、促进技术领域创新、增强欧洲经济竞争力并保护在当前许可环境中面临困境的中小企业。

  ‌欧盟法院就跨境专利纠纷管辖权作出里程碑式裁决。‌2025年2月25日,欧盟法院就跨境专利纠纷的管辖权问题作出里程碑式裁决(案件号C-339/22,BSH Hausgeräte GmbH诉Electrolux AB案)。根据法院裁定,被告住所所在地的欧盟成员国本国法院仍有权对第三国(如英国,甚至非欧洲专利公约成员国如美国)授予或生效的专利侵权案件作出裁决——即使被告提出专利无效抗辩。欧盟成员国法院的此类裁决仅具有‌对人效力‌(inter partes effect),即范围仅限于诉讼当事人。相比之下,只有专利授予/生效的第三国法院才有权在国家层面宣告该专利无效。

  换言之,在被告住所所在地(本案中为瑞典)的国家法院对侵权诉讼拥有管辖权,即使被告以涉案欧洲专利的土耳其部分或其他非瑞典部分无效作为抗辩理由。不过,瑞典法院对无效性的认定仅限于当前案件,不会导致该专利在土耳其或其他国家的全部或部分无效。

  这一判决为跨国专利诉讼提供了便利,尤其允许专利权人在单个欧盟成员国就一项欧洲专利的不同国家部分提起侵权诉讼,而不会因第三国专利的无效抗辩导致管辖权缺失。

  ‌诺基亚在德国取得针对亚马逊Prime Video的禁令。‌2025年2月7日,诺基亚在与亚马逊关于视频专利许可条款的全球纠纷中,诺基亚获得了针对亚马逊的禁令‌。这是诺基亚首次对亚马逊的流媒体服务实施销售禁令。(诺基亚此前曾于2024年9月从慕尼黑地区法院获得针对亚马逊Fire TV Stick流媒体设备的德国禁令)。杜塞尔多夫地区法院根据亚马逊Prime Video侵犯的欧洲专利2271048发出禁令。然而,法院同时认定诺基亚的另一项专利EP 2 130 150未被侵权。若要在亚马逊上诉期间执行禁令,诺基亚需提供‌6.4675亿欧元的保证金‌。

  此案是诺基亚于2023年底在德国、美国、英国、巴西、印度及UPC对亚马逊提起的一系列视频相关SEP和非必要专利案件之一。诺基亚与亚马逊宣布已于2025年3月31日就这些诉讼达成和解。

  ‌慕尼黑上诉法院驳回HMD的上诉。‌2025年3月20日,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就HMD对慕尼黑地区法院判决的上诉作出裁决。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驳回HMD的上诉,维持原判,认定HMD侵犯了VoiceAge拥有的EVS语音编码专利EP 2 102 619,并构成‌非自愿被许可方‌。

  在此次上诉程序中,欧盟委员会也向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陈述书‌(amicus brief intervention),重申成员国法院需正确适用欧盟法院‌华为诉中兴案判例的必要性。然而,法院偏离了这一路径,指出“严格遵循华为诉中兴案步骤本身不应成为目的”。根据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的观点,被告必须提供一笔反映专利权人最后一次全球许可要约(而非实施者的反要约)的保证金,才能援引FRAND抗辩。

  基于此,慕尼黑高等地区法院认定,由于HMD拒绝提供足够的保证金,因此未能证明其愿意按照FRAND条款获得许可。上诉法院已允许HMD就FRAND抗辩问题向德国联邦最高法院提起上诉,因为最高法院尚未就该抗辩与提供充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作出裁决。

  ‌UPC

  杜比撤回SEP侵权诉讼后,UPC退还了诉讼费用。2025年2月13日,据报告称,UPC批准了杜比提出的撤回针对多家华硕(Asus)公司专利侵权主张的申请。在双方和解后,UPC同时驳回了华硕要求宣告杜比专利无效的反诉。UPC下令向双方退还其各自已支付法庭费用的‌60%‌。

  ‌UPC驳回欧盟委员会在HMD法庭之友陈述书中主张的原则。‌2024年12月18日,UPC慕尼黑地方分院作出其第二项FRAND裁决,要求网件(Netgear)公司停止在德国、法国、瑞典等7国侵犯华为的Wi-Fi 6相关SEP。在判断当事人许可意愿时,慕尼黑地方分院采取了与UPC曼海姆地方分院在‌松下诉OPPO案‌(该案已于2025年1月14日和解)中类似的方法——即审查双方在整个谈判期间的行为,而非遵循欧盟委员会在‌HMD法庭之友陈述书‌中支持的、欧盟法院在‌华为诉中兴案‌(Huawei v ZTE)确立的“分步流程”。

  ‌英国‌

  英国法院驳回华为对联发科(MediaTek)案管辖权的异议。‌2025年3月18日,‌法官李奇‌(Leech)认定联发科满足了在中国司法辖区以外送达其全球FRAND费率确定之诉的要求。法官认为:

  (1)存在多项待审争议(例如哪一方将成为净支付方,以及与发生许可的供应链层级有关的行业惯例——即蜂窝芯片与终端产品);

  (2)联发科对华为歧视性行为的指控提出了充分可论证的主张;

  (3)英国法院是确定全球FRAND费率的适当管辖地,因为与英国不同,华为在中国提起的平行诉讼不会设定全球FRAND许可条款,而仅是针对中国专利设定中国费率及反竞争行为的损害赔偿。

  法官指出,华为在多国发起诉讼的唯一目的是希望获得“比专利法院对双方全球专利组合交叉许可或互惠许可所裁定条款更有利的条件”。据此,李奇驳回了华为提出的案件管理中止申请。

  ‌英国上诉法院驳回特斯拉的管辖权上诉。‌特斯拉提起诉讼,主张‌Avanci专利池‌(代表SEP持有者进行许可)受FRAND约束,并要求宣告Avanci许可的FRAND条款。特斯拉将InterDigital公司(专利池参与方之一)列为被告,要求对平台作出同样的FRAND声明,并对InterDigital公司的一些英国专利的有效性提出质疑。两被告均对管辖权提出异议。2024年7月15日,初审法官认定英国法院无权为Avanci的5G专利池设定全球FRAND费率,理由是特斯拉缺乏基于合同权利对Avanci强制执行单个专利池成员的ETSI义务。

  2025年3月6日,上诉法院就特斯拉对初审判决的上诉作出裁决。大法官‌菲利普斯‌(Phillips LJ)认为,即使所有SEP持有者均参与或代表诉讼,也不存在任何合同义务能使英国法院有权确定Avanci 5G平台SEP许可的FRAND条款。SEP持有者或Avanci均无义务按特斯拉主张授予集体许可。‌大法官‌惠普尔(Whipple LJ)表示同意。

  大法官‌阿诺德‌(Arnold LJ)在反对意见中认为,初审判决错误,因为根据‌ETSI知识产权政策第6.1条,特斯拉确实受益于Avanci 5G专利池所有成员‌对Avanci负有的单个FRAND合同义务。阿诺德大法官指出,从商业现实角度来看,特斯拉必须接受Avanci 5G专利池许可,因为与每个成员单独谈判双边许可不具可行性。他还认为,对专利池许可作出FRAND宣告具有实际意义,因其可能迫使Avanci重新考虑立场。

  上诉法院驳回了特斯拉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的请求,但特斯拉可以直接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英国上诉法院批准联想对爱立信的临时许可声明。‌2025年2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作出声明,认定联想有权获得一项全球临时许可,并设定了该许可的条款。然而,爱立信拒绝提供临时许可,导致法院进一步宣告爱立信为“‌非自愿许可方”。‌阿诺德在主判决中指出,爱立信率先在美国提起诉讼,既未援引英国法院管辖权亦未承诺接受英国FRAND费率裁定的事实与此案无关。尽管联想既是SEP持有者也是被许可方,法院在此次裁决中仅将其视为被许可方。裁决的关键在于联想已:(1)承诺接受英国法院的FRAND费率裁定;(2)提出若爱立信停止寻求禁令(爱立信未接受此条件),则愿接受美国法院设定全球FRAND条款的决定。该法院还认为,唯有英国法院能够设定全球交叉许可的FRAND费率,而爱立信在美国只是寻求FRAND合规性声明,而非完整的全球FRAND费率裁定。法院认为爱立信的行为倾向于禁令施压,而非管辖权优先,并将其描述为“‌劫持行为(hold up)”。

  然而,爱立信指控联想“‌拒不合作(holding out)”已长达16年。上诉法院认为,在联想承诺接受英国FRAND许可后,此类说法不再成立。根据‌InterDigital诉联想案‌(InterDigital v Lenovo)的判例,诉讼时效不适用于SEP案件,爱立信仍可通过追溯的FRAND费用(含利息)获得补偿,这意味着联想之前的任何拖延都得到了有效补救。此外,法院指出爱立信持续向ITC‌寻求排除性救济的行为,是迫使联想接受更优条款的手段,并认定其违反爱立信基于‌ETSI FRAND承诺‌承担的诚信义务。

  阿诺德宣布,临时许可将要求联想支付‌9位数的临时许可费‌(以双方要价的中点值计算),费率将在最终裁定后调整。爱立信选择不提供临时许可,转而申请向英国最高法院上诉。最终,双方于2025年4月3日达成部分和解,终止全球所有诉讼。未决的FRAND条款将通过具有约束力的仲裁来解决。

  ‌英国上诉法院支持亚马逊对诺基亚提出的临时许可主张。‌2025年1月28日,英国上诉法院批准亚马逊寻求临时许可声明的请求,尽管诺基亚未承诺接受英国法院管辖。法院援引‌松下诉小米案‌的判例,重申SEP纠纷的主要救济应为经济补偿而非禁令。诺基亚在针对亚马逊的全球诉讼中,已在美国(ITC)、德国、UPC及巴西发起禁令救济。诺基亚辩称,与松下不同,其未在英国提起诉讼或主张执行SEP。法院认为这些差异未实质性改变‌松下诉小米案‌确立的法律原则。此外,亚马逊基于瑞士法律提出的主张——要求强制执行诺基亚的(F)RAND义务以迫使其接受临时许可——被认定为具备可论证性及法律意义。

  诺基亚依赖德国法院的一项裁决——宣布其要约符合(F)RAND且亚马逊为非自愿被许可方——的主张也被驳回,法院认为其不足以证明其诚信。阿诺德大法官指出,德国裁决无法确认诺基亚在英国履行(F)RAND义务的情况,尤其是德国法院并不裁定(F)RAND条款。他批评诺基亚一方面反对英国法院管辖权,另一方面在其他地区寻求禁令的行为存在矛盾,这种矛盾削弱了其诚信主张。鉴于亚马逊已提出实质性要约(包括银行担保),诺基亚的行为值得商榷。本案原定于2025年5月就临时许可声明及具体履行主张进行审理,但双方于2025年3月31日达成全球和解,终结了所有未决诉讼。

  ‌印度

  德里高等法院针对过期DVD相关SEP向飞利浦作出FRAND赔偿。‌2025年2月20日,德里高等法院在飞利浦针对Pearl Industry、Siddhart Opticals及Powercube Infotech的3起合并专利侵权诉讼中作出有利于飞利浦的裁决。案件涉及飞利浦已过期的DVD相关SEP(印度专利号218255)。尽管该SEP已于2015年到期,法院仍裁定其在有效期内是‌有效、必要且被侵权‌。被告被认定为‌非自愿被许可方‌,因其多次拒绝接受FRAND许可。飞利浦获赔的损害赔偿包括:基于许可费损失、针对被告不当行为的‌加重损害赔偿金‌、利息及诉讼费用。值得注意的是,法院采用飞利浦的‌每张DVD 0.03美元‌标准费率,且因被告未提供准确销售记录,损害赔偿计算基于飞利浦提供的第三方信息。最终判赔金额为:Pearl Industry赔偿75万美元,Siddhart Opticals赔偿19.5万美元,Powercube Infotech赔偿149.79万美元。

  法院强烈批评被告的不合作行为,包括‌故意隐瞒DVD销售数据‌,认为此类行为妨碍损害赔偿评估并迫使法院依赖外部数据。法院还认定被告完全知晓飞利浦的许可框架却蓄意逃避义务。鉴于此,法院判决被告承担加重损害赔偿,并设定‌年利率12%‌的利息(自诉讼提起之日起至全额支付之日止)。此外,飞利浦获赔诉讼费用,法院谴责被告提出无依据的专利无效主张及采取拖延抵赖的妨碍性策略。

  ‌中国

  中国最高法院在SEP案中首次发出反禁诉令。‌2024年12月24日,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华为与网件公司的全球Wi-Fi 6 SEP纠纷中首次发布‌反禁诉令(AASI)‌,禁止网件公司发起或继续任何可能妨碍华为行使侵权诉讼或执行AASI的境外法律或行政诉讼(包括法院或海关行动),并下令网件公司撤回已经提交的任何此类外国申请。

  法院承认,尽管SEP持有者因FRAND义务获得禁令救济的能力通常有限,但鉴于下级法院已初步认定网件公司为‌非自愿被许可方‌而华为为‌自愿SEP许可方‌,行为权衡对华为有利。法院认为,网件公司在美国寻求反禁诉令是为施压以破坏中国诉讼进程,且此类干预对华为的损害将超过AASI对网件公司的不利影响。

  该AASI包含一项重要的执行机制,即网件公司若违不遵守,将面临‌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最终,网件公司加入‌Sisvel Wi-Fi 6专利池‌(华为为其成员),与华为达成全球和解并终止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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