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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程序

  欧盟地理标志注册程序

  1.申请人

  组成生产商组织(任何形式都可以),达成一致的产品规范,由生产商组织提出申请。

  2.申请

  (1)欧盟产品

  提交申请表、产品规范至相应的欧盟各国国内主管机关,由国内主管机关审查后提交欧盟委员会审查。

  (2)非欧盟产品,但在本国已经受到保护

  a.直接提交申请表、产品规范、产品在本国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证明至欧盟委员会(邮箱:agri-b3@ec.europa.eu),或者

  b.提交申请表、产品规范、产品在本国受地理标志保护的证明至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的主管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并由该机关转交至欧盟委员会。

  3.审查(scrutiny)

  欧盟委员会负责审查注册申请是否符合欧盟法规,烈性酒以及其他食品和产品还规定了审查时限,分别为12个月和6个月。

  4.公开(publication)

  欧盟委员会经审查认为申请符合规定的,将在《欧盟官方公报》(Official Journal of the European Union)上公开注册申请以及部分产品规范内容。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驳回。

  5.异议(opposition)

  (1)葡萄酒

  公开后2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其拥有的信息作出决定。

  欧盟生产商向其国内主管机关提出异议,非欧盟生产商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邮箱:agri-b3@ec.europa.eu)或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异议。

  (2)芳香型葡萄酒

  公开后2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其拥有的信息作出决定。

  异议需通过agri-b3@ec.europa.eu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非欧盟生产商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或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盟委员会转交异议。

  (3)烈性酒

  公开后6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欧盟委员会根据双方提交的材料和其他信息作出决定。

  异议需通过agri-b3@ec.europa.eu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非欧盟生产商可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也可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向欧盟委员会转交异议。

  (4)其他农产品和食品

  公开后3个月内,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提出异议的,由申请人和异议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欧盟委员会作出决定。欧盟委员会认为不符合规定的,将予以驳回。

  欧盟生产商向其国内主管机关提出异议,非欧盟生产商直接向欧盟委员会提出异议(邮箱:agri-b3@ec.europa.eu)或通过其本国国内主管机关(我国为国家知识产权局)转交异议。

  6.注册

  异议期过后,无人提出异议或双方达成一致或欧盟委员会决定认为符合注册条件的,将予以注册。

  7.撤销

  不能确保遵守产品规范的,欧盟委员会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PGI/PDO注册。

  对于其他农产品和食品,如果市场中不存在注册传统特色产品(traditional speciality guaranteed, TSG)名称产品,或者至少连续7年市场中不存在注册PGI/PDO产品,欧盟委员会也可以依职权或根据任何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撤销PGI/PDO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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