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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部分豁免的企业应如何分配进项消费税

  在新加坡实体运营生意,企业一定要了解新加坡消费税(GST)相关的小知识,这个消费税就是中国企业比较熟知的增值税,有进项,有出项。在新加坡,企业需要每个季度向新加坡税务局呈报消费税。

  新加坡消费税的进项税定义为:

  (a)作为商品及服务税注册人向您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供应税;要么

  (b)您将货物进口到新加坡已付或应付的税款

  您出于业务目的使用或将要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位置。

  如果新加坡公司的消费税进项直接与应课税品的生产有关,则可以进项税。

  如果您的新加坡公司同时提供应税供应品和免税供应品,则除非满足《最低限度规则》,否则您将无法索取应免税供应品产生的进项税。

  通常,您可以要求为制造应税供应品而发生的进项税。除非有以下情况,否则可免除补给品产生的进项税:

  (a)符合最低要求规则;要么

  (b)您制造的免税用品类型属于GST(通用)条例第33条的描述,并且您满足第357条的规定。

  不符合《最低要求规则》的部分豁免的企业必须按以下要求进项进项税:

  (a)应直接归因于应课税品供应的进项税;

  (b)除非免税用品属于第33条的范围之内并且可以满足第35条的条件,否则不可直接归因于免税用品的进项税;和

  (c)剩余进项税,应按税务局的分配公式进行分配

  如果您是部分豁免消费税的新加坡企业,并且不满足《最低税率规则》,则需要将进项税分为三类,并通过以下方式确定可索还的额度:

  (a)应课税品直接归属的进项税–可全额索取

  (b)可直接归于免税供应品的进项税–不可索取,除非免税供应品的性质在第33条清单之内并且满足第35条条件。

  (c)应归因于应税供应和免税供应或您整个企业整体经营直接产生的进项税(“剩余进项税”)。

  从2020年1月1日起,如果您是新加坡消费税(GST)注册的人,从海外供应商那里购买服务,则如果您无权获得全额进项税抵免或如果您属于无权获得GST税的集团,则可能要缴纳反向费用。全额进项税抵免。从海外采购的直接与您的应税用品有关的任何服务不在冲销范围之内。但是,如果为您指定了固定的进项税回收率或适用于所有进项税的特殊进项税回收公式,则此排除项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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