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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专利局(EPO)介绍
欧洲专利局
欧洲专利局(EPO)根据《欧洲专利公约》(EPC)设立,负责审查授予可在44个国家生效的欧洲专利(European Patent)。
当欧盟的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新系统开始实施后,EPO将成为管理统一专利的一站式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向EPO提交一份请求,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
EPO总部位于德国慕尼黑,在海牙、柏林、维也纳和布鲁塞尔设有分部。
■ 网站:www.epo.org
■ 电话:+49 (0)89 2399-4500(慕尼黑)
■ +49 (0)30 25901-4500(柏林)
■ +31 (0)70 340-4500(海牙)
■ +43 (0)1 52126-4500(维也纳)
■ 在线咨询
欧洲专利可生效国家
1.EPC成员国(member state,39个国家)
阿尔巴尼亚、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瑞士、塞浦路、捷克、德国、丹麦、爱沙尼亚、西班牙、芬兰、法国、英国、希腊、克罗地亚、匈牙利、爱尔兰、冰岛、意大利、列支敦士登、立陶宛、卢森堡、拉脱维亚、摩纳哥、黑山、北马其顿、马耳他、荷兰、挪威、波兰、葡萄牙、罗马尼亚、塞尔维亚、瑞典、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圣马力诺、土耳其
2.延伸国(extension state,1个国家)
波斯尼亚-黑塞哥维亚
3.生效国(validation state,4个国家)
摩洛哥、摩尔多瓦、突尼斯、柬埔寨2.简介

根据EPC,所有的技术发明都可以申请获得欧洲专利。欧洲专利可以根据申请人的指定请求在EPC的缔约国(contracting state)生效。此外,根据EPO与特定几个国家的单独协议,申请人还可以请求欧洲专利在延伸国和生效国生效。
在每一个生效的国家,欧洲专利与国内专利主管部门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根据国内法获得保护。
欧洲专利授权条件
● 须为产品发明或方法发明;
● 具有新颖性,即不属于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以任何形式为公众所知的现有技术,但在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前6个月内由于明显滥用与申请人的关系或者为了在特定国际展览会上展览而公开的,不影响新颖性;
● 具有创造性,即对相关技术领域的一般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
● 能够工业化生产或使用;
● 充分披露,使得相关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该发明;
● 一次申请仅能涉及一个发明或者属于同一发明构思的一组发明,不过在EPO可以提出分案申请;
● 不属于不得授予专利的客体,比如人类或动物的治疗或诊断方法、新植物或动物品种、生产动植物的实质生物学方法、发现、数学方法、计算机软件、商业方法等;
● 发明的实施不得违反公共秩序或公共道德,比如克隆人体或将人类胚胎用于商业目的等。
统一专利和统一专利法院
统一专利(Unitary Patent)和统一专利法院(Unified Patent Court,UPC)新系统拟于2023年6月1日开始实施,将为专利制度的用户提供一个具有成本效益的专利保护和整个欧洲的争端解决选择。
EPO将成为管理统一专利的一站式机构,申请人可通过向EPO提交一份请求,在多达25个欧盟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这将建立在EPO根据EPC规则授予的欧洲专利基础上,因此在授权前阶段不会有任何变化。在欧洲专利被授予后,专利所有人将能够要求“统一效用(unitary effect)”,从而获得统一专利。
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包括两项为统一专利提供法律框架的欧盟法规和一项设立UPC的国际协议,即UPCA。
2012年12月,欧盟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通过了两项法规,为欧盟的统一专利保护奠定了基础,即:
● 《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2012年12月17日第(EU)1257/2012号条例,实施在建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的强化合作》
● 《欧盟理事会2012年12月17日第(EU)1260/2012号条例,实施在建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加强合作的适用翻译安排》
通过加强合作,欧盟国家将在其结构内的特定领域,在不涉及非参与成员国的情况下实现更大的一体化。除西班牙和克罗地亚外,目前所有欧盟成员国都参与了建立统一专利保护领域的强化合作。但英国于2020年1月31日退出欧盟,因此不再是一个参与成员国。
这两部欧盟法规自2013年1月20日起生效,但只从UPCA生效之日起适用。
UPCA是统一专利一揽子计划的第三个组成部分。2013年2月,25个欧盟成员国签署了UPCA,但该协议还需根据各国各自的宪法要求进行批准。UPCA开放给任何欧盟成员国加入。但不对欧盟以外的国家开放。到目前为止,除克罗地亚、波兰和西班牙外,所有欧盟成员国都签署了该协议。
欧洲专利组织行政理事会特别委员会通过的以下两项立法进一步落实了统一专利保护制度,并对EPO的用户具有核心意义。
● 《与统一专利保护有关的规则》(UPR)
UPR规定了有关EPO根据上述两个欧盟条例进行的所有程序的细节,并规定在EPO内部设立一个统一专利部门。
● 《统一专利保护费用规则》(RFeesUPP)
RFeesUPP规定了统一专利所有人应向EPO支付的所有费用和开支的数额以及支付方式。EPC下有关费用的规则的最重要的规定将同样适用于统一专利,特别是那些关于如何向EPO支付费用的规定。
统一专利为欧洲的专利保护提供了一个额外的选择,即在现有单一国家途径或传统的欧洲专利之外的新选项。那些倾向于在个别EPC缔约国寻求保护的人仍然可以向这些国家的国家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而且也仍然可以在一个或多个EPC缔约国验证欧洲专利。而统一专利可以与传统的欧洲专利相结合——可以寻求统一专利,并在那些领土不在统一专利计划范围内——不是欧盟成员国;或者是欧盟成员国,但没有参加统一专利保护方面的强化合作;或者是正在参与加强合作的欧盟成员国,但尚未批准或加入UPCA——的EPC缔约国验证欧洲专利。
在目前的制度下,权利人可能不得不在其欧洲专利得到验证的所有国家进行平行诉讼。这种多点的诉讼是昂贵和复杂的,并可能引起法律的不确定性。作为参与成员国的共同法院,未来的UPC将集中统一专利和传统欧洲专利的诉讼,促进一致的判例的发展,并增加法律的确定性。这是向减少分散化迈出的重要一步。
统一专利使欧洲专利制度更加简单,并大大降低了在参与成员国获得专利保护的成本。它消除了参与成员国的验证要求以及与此相关的高成本。这些费用可能相当可观,特别是当一项欧洲专利在几个参与成员国进行验证时,通常包括验证所产生的翻译费用、应付给各个国家专利局的公布费,以及付给当地律师或其他服务提供者的费用。相比之下,统一专利不需要聘请不同的当地律师、代理人或专门的服务提供者。
此外,统一专利所有人可以一种货币(即欧元)向EPO支付单一的专利维持费,并且在截止日期和可接受的支付方式方面适用单一的法律制度。这大大简化了权利人需要履行的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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