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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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保护之《商标法》
我国的知识产权法是由《著作权法》、《商标法》和《专利法》三部法律来构成的。今天我们学习《商标法》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和专用权的保护。
十五、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 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 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有特殊情况 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 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六、 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条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 ,驰名商标 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申请后 ,应当书面通知 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 当事人。
十七、 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或者裁定,对宣告无效前人民法院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出并已执行的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商标转让或者使用许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
十八、 本法所称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 ,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十九条、 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 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 该注册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 做出决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二十、 注册商标被撤销、被宣告无效 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宣告无效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 ,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二十一、 违反商标法第六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申请注册,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 ,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 的罚款 ,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 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二、 对商标局撤销或者不予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当事人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 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 ,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 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十三、 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十四、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 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二)未经 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 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 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商品的;(四)伪造、擅自制造 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五)未经 商标注册人同意 ,更换其注册商标 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 的;(六)故意为侵犯他人 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 条件,帮助 他人实施侵犯 商标专用权行为的;(七)给他人 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 的。
二十五、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 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 ,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二十六、 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 名称 、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 商品的质量 、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他人正当使用。
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 ,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 上先于 商标注册人使用 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 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
二十七、 对侵犯 注册商标专用权 的行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依法查处 ;涉嫌犯罪的 ,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依法处理。
二十八、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 ,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 ,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 ,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 确定赔偿数额。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 ,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 的赔偿。
二十九、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请求赔偿 ,被控侵权人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未使用注册商标提出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提供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该注册商标的证据。 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不能证明 此前三年内实际使用过该注册商标,也不能证明因侵权行为受到其他损失的,被控侵权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十、 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 ,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
三十一、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二、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及从事商标注册、管理和复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和商品生产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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