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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香港商标注册

  在香港,不同种类的知识产权保护可简要概括如下:

  香港商标保护具有地域性

  商标具有地域性,在内地注册的商标在香港不会自动受到保护,反之亦然。要想让商标在内地和香港均取得保护,需要分别在内地和香港注册。

  商标注册

  依据香港《商标条例》(第559章)及《商标规则》(第559A章)注册 。

  按照香港知产署商标注册处公布的信息,商标可以由文字(包括个人姓名)、设计式样、字母、字样、数字、图形要素、颜色、声音、气味、货品的形状或其包装,以及上述标志的任何组合所构成。总而言之,能够藉书写或绘图方式表述的标记,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在香港,如申请注册的商标为证明商标、集体商标或防御商标(注:在香港极为驰名的商标可获防御商标保护),或声音、气味或其他非传统商标;或以立体形状或颜色作为商标/商标的要素,需另外填写表格,否则商标注册处将不会把本申请视作该类商标。

  同内地一样,在香港申请商标也需要按照尼斯分类列明拟申请商标注册的商品/服务所属类别。

  同内地一样,申请商标必须考虑商标:①是否显著②是否为商品或服务的描述③是否为该行业的通用语言④他人已申请的商标。

  在香港,申请商标前可使用知产署的“检索及初步意见服务”(收费),商标注册处可为申请人翻查记录,提供列有与拟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商品/服务相同或类似的商标清单。当然申请人也可以自行到知产署的查询网站http://ipsearch.ipd.gov.hk进行查询。

  商标注册处在公布接纳(即受理)申请后,便会在香港知识产权公报(网址为:http://www.ipd.gov.hk/chi/ip_journal.htm)作出公布。和内地一样,有三个月的反对期(即异议期),申请人可以撤回申请或提交反陈述。如无第三者反对,商标申请符合注册规定且没有不足之处,则从接纳至商标注册最短可在六个月之内完成,原则上比内地时间短。

  商标异议

  如申请未符合注册规定,商标注册处会提出异议。商标注册处会在意见中解释为何有关商标未符合注册规定,如认为反对问题能够解决,可向申请人建议解决办法。申请人须于六个月内达致有关规定。申请人可在《商标规则》的指定情况下(例如需要更多时间取得在先商标拥有人的同意)要求延展三个月的时限。

  香港注册商标权利会追溯至提交申请当日,换言之,权利人的权利由提交申请日起计算。

  商标自注册日期起计的10年内有效。商标权利人应在注册期届满日前的六个月内,申请商标注册续期,每段续期的期间为10年。

  未注册商标受普通法假冒诉讼保护,必须证明该未注册商标享有声誉,他人使用该商标会导致损失,故假冒指控较侵犯注册商标指控更难成立。

  根据《商品说明条例》(第362章)的规定,任何人以欺诈方式使用商标,包括售卖和进口载有冒牌商标的货品,或管有货使用设备作上述用途,均属刑事罪行。(内容摘自《知识产权那点事》,有改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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