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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联酋银行申请手册

  阿联酋中央银行的作用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银行业监管框架载于 1980 年第(10)号联邦法律。根据该法,中央银行成立,负责管理或希望在该国经营的银行和货币体系。

  中央银行有权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许可证和条例,这些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可分为:

  ·商业银行·投资银行·金融投资公司

  阿联酋商业银行

  阿联酋银行分为两大类:按照 1980 年第(10)号法律规定获得许可的公共持股公司的本地注册银行,以及按照上述法律规定获得中央银行执行许可证的外国银行分行。历史上,在中央银行成立并开始运作之前,国家银行(拥有多数国家股权)和外国银行在前货币发行局成立之前就已经存在。在这样的历史情况下,国内外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数量明显增加,当地市场容量明显不合理,导致当时的货币当局不允许向新银行发放许可证,将外国银行分行减少到最多八个分行。

  在阿联酋授予银行牌照的主要条件

  •该公司的法律地位必须是 1984 年联邦第 8 号关于商业公司规定的形式之一。 但是,如果公司采取有限责任公司(LLC)的形式,则缴足股本不得少于 5000 万迪拉姆。

  •公司必须提供有利于中央银行的“保证函”,金额相当于其所要求的全部已缴股本。

  •申请人必须证明其不少于 12 名的主要创始股东具有财务能力,以前从未以个人或公司的方式履行其财务承诺。

  •公司董事会成员人数不得少于 5 人,所有这些人员以前没有履行其财务承诺。董事会成员应该了解财务/银行业务,比例至少要达到 60%。

  •公司必须获得中央银行对其拟议的组织结构的批准,该结构应适当和平衡,显示主要的部门、报告、权力和责任

  •金融公司的创始成员必须符合中央银行认为适当的个人操守和专业资格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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