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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商业秘密保护法》是否会成为规避研发成本的工具

  近期,在Trizetto Group, Inc.(下文简称为Trizetto)起诉Syntel Sterling Best Shores Mauritius Limited(下文简称为Syntel)的案件中,美国最高法院驳回了商业秘密所有人的申请调卷令(petition for certiorari)。因此,这给人们留下了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即违法犯罪的一方在什么时候可以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通过支付损害赔偿金来规避真正昂贵的研发成本。

  在过去的几年中,基于被告节省下来或者规避的研发成本来计算损害赔偿金额的理论为原告们带来了大量的赔偿金。根据这一理论,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声称,过错方不仅通过使用受保护的信息以一种不正当的方式积累了大量财富,同时也规避了开发和获得相应信息所需要的成本。显然,原告不能只计算过错方需要交出多少利润。事实上,被告获得的收入或者利润与其真正需要支付的赔偿金额相比可能是微不足道的。考虑到首次开发专有工艺或者平台的经济支出可能是相当可观的,特别是在生命科学和某些技术行业中,因此这些节省下的或者规避的研发成本(甚至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也可能是极高的。

  在上述案件中,最初陪审团基于被告规避的研发成本将损害赔偿金额确定为2.85亿美元。然而,Trizetto的实际利润损失是850万美元,而Syntel在其获得的2700万美元收入中也只有82.5万美元是属于“不正当利润”。此外,地区法院还裁定要永久禁止Syntel使用Trizetto的商业秘密。

  随后,第二巡回上诉法院撤销了上述基于规避的研发成本而作出的损害赔偿判决,并发回重审,以将此前由纽约法院作出的特许权使用费裁决纳入考量。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只是根据该案的事实证据作出了裁决,并没有支持原告至少是在某些情况下收回已被规避的研发成本。更具体地来讲,该法院主要是基于下列几个原因作出了撤销损害赔偿的决定:针对已规避研发成本提出的损害赔偿金额与Trizetto遭受到的实际损失之间存在着差距;针对Syntel的永久禁令已经生效;以及相应的商业秘密依然继续存在。

  可以肯定的是,未来的案件将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即尽管被告通过滥用商业秘密而获得了微薄的利润,但是却以牺牲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为代价,通过规避大量成本而攫取到更多的财富。举例来讲,这可能会取决于被告在多大程度上使用了该商业秘密来开发自己的竞品,被告的滥用行为在多大程度上破坏了该秘密对其原所有人的价值,以及可以在多大程度上阻止被告在未来从其滥用行为中获利。然而,在本案中,上述这些情况均不支持法院裁定Trizetto可以收回其在研发被滥用秘密时所产生的2.85亿美元的成本。Trizetto那些宝贵的商业秘密仍然是有价值的并处于保密状态。

  与此同时,第二巡回上诉法院也不同意其他巡回上诉法院的判决推理,因为这些判决都支持这样一种观点,即只要出现了涉及商业秘密所有人产品的滥用行为,原告就能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将被告规避的成本作为损害赔偿金额。该法院参考了第七巡回上诉法院在Epic Systems Corp.诉Tata Consultancy Services, Ltd.一案中作出的裁决(适用了威斯康星州法律并支持了1.4亿美元的赔偿金)。尽管各巡回上诉法院之间存在着潜在的紧张关系,但至少美国最高法院目前的选择仍然是不去插手这一问题。

  Trizetto一案带给人们的启示是什么?商业秘密所有人究竟在什么时候才能根据《商业秘密保护法》收回被规避的研发成本仍然没有定论,而不同的巡回上诉法院对此可能也会有不同的规定。参与诉讼的当事人需要在准备发起进攻或者采取防御策略时将这种基于已规避的研发成本的理论纳入考量。有可能的话,商业秘密所有人还可以提出不完全依赖于已规避研发成本的替代性的损害赔偿理论。此外,在评估合理的特许权使用费损害赔偿时,商业秘密的所有人还可以考虑制作和提供有关已规避研发成本的证据。由于法院普遍担心会作出过于离谱的损害赔偿判决,或者判给当事人一笔不太合理的“意外之财”,因此上述方法似乎更容易被法院所接受。然而,这也需要原告提出一个令人信服的论据来证实被盗商业秘密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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