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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融资方法之内保外贷介绍

  内保外贷是指由企业内部的总公司给银行担保,银行在外部给企业解决贷款问题。担保形式为:在额度内,由境内的银行开出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为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无须逐笔审批,和以往的融资型担保相比,大大缩短了业务流程。

  这里的保函是指融资性保函。

  内保外贷分两部分:一是“内保”,二是“外贷”。“内保”就境内企业是向境内分行申请开立担保函,由境内分行出具融资性担保函给离岸中心;“外贷”即由离岸中心凭收到的保函向境外企业发放贷款。

  假设国内的公司,A公司在海外一个子公司是B公司,因为自身经营,比如参与国际间的贸易竞争需要贸易融资额度或者企业周转需要流动资金贷款,急需要银行的授信支持,但是因为B公司在海外成立时间较短,或者海外银行对B公司有“规模”的要求,在短时间内得到海外授信的难度比较大。而A公司跟某银行境内分行合作情况良好,且有授信的支持。在这样背景下,通过某银行的“内保外贷”业务就可以解决。

  由境内企业向某银行境内分行申请开立融资性担保函,然后由某境内分行出具该担保函给离岸中心,由离岸中心提供授信给海外公司,解决了客户的需求。

  这里面有四个当事人,担保人指某银行境内分行,被担保人是境外企业,受益人就是指提供授信的机构,即离岸中心,反担保人就是担保人的国内母公司,或者具有其他担保资质的企业或者机构。

  这里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内保外贷业务中的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举一个例子,假设我个人在国内有一个公司,同时我在香港也注册了一个公司,如果说香港公司是以我个人直接投资的,算不算中资法人背景?不算。但是如果说香港公司是由国内公司直接投资成立的,这样就具备了中资法人背景。如果说我在新加坡注册成立一家公司,新加坡公司又在香港投资成立香港公司,那这样香港公司是不是具有中资法人背景?答案是没有。就是说借款的主体的股东方至少有一方是中国企业,这样的政策是为了鼓励国内企业走出海外,而对于自然人走出海外,目前政策尚未明朗,关于“内保外贷”业务,需要特别提醒大家注意的这一点

  内保外贷业务对客户会带来什么好处呢?首先企业不需要前往外管局的审批,借助境内公司实力支持境外公司的发展,有效为海外企业提供支持,同时我们离岸中心也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同一银行来操作,审批比较快,手续比较方便,便于我们海外企业参与国际间的竞争。介绍完“内保外贷”业务之后,再跟大家分享一下“外保内贷”业务,假如香港公司A在国内子公司B,B公司因项目建设急需要人民币的贷款,但是这个公司在香港有大量外币存款,“有钱却进不来”,怎么办?假设英属维京群岛另外一个公司A,在海外有大量存款,但是到国内投资的审批需要一定时间,而国内子公司B公司的资金需求很紧迫,又怎么办?在这样一个背景下,通过“外保内贷”这样的业务可为企业解决困难。就是由境外企业通过境外资金作为担保向交行离岸中心申请开立担保函,由交行离岸中心出具融资担保函给交行境内分行,而交行境内分行在收到此担保函后,就可以为境内企业提供人民币授信。通过这样的业务,可以带来如下的优势:可以借助境外公司的实力支持境内公司的发展,境外公司的资金在享有较高收益的情况下,作为境内授信的担保条件。境外资金无须汇入到国内,免除资金退出时面临的不确定因素。所有相关业务均在交通银行一家银行之内操作,手续简便。

  那么大家会问是不是所有的客户只要海外有资金均都可以作为“外保内贷”业务?外保内贷业务目前仅限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比例需要超过25%;如果需要履约,境内企业需要满足“投注差”的条件。

  通过离岸业务,企业可以发展跨国业务,提升企业形象,扩展海外反投资,实现境内外业务联动,提高资金清算效率,降低财务成本。同时方便国际贸易,避免贸易壁垒,提高企业的赢利能力,提升管理水平,享受高品质的服务及全球化便捷融资,有效获得国家政策的支持,主动参与国际竞争。

  “内保外贷”在具体操作时有3种模式。

  第一种,境内母公司为银行提供反担保。

  即境外子公司(借款公司)的境内母公司通过给银行提供反担保,向银行申请保函额度,从而最终担保子公司在境外取得贷款授信。

  在这种操作模式中,母公司申请保函额度的方式可以为现金质押、财产抵押、权利质押及信用授信。母公司限于担保子公司融资性活动,同时母公司的反担保需符合银行的其他规定(一般银行有详细说明)。

  第二种,银行为境外公司向境外合作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

  在这种模式中,银行提供对外担保可以为保函、备用信用证等形式。而且,银行与境外合作银行需就保函及备用信用证的具体条款达成一致。

  第三种,境外合作银行对境外公司提供授信。

  这种模式中,境外合作银行根据境内银行的资信状况和境内母公司对境外公司的参股比例来确定对境外公司的授信额度。境外合作银行与境外公司确定贷款利率报价,同时境外公司需在境外合作银行处开立账户。

  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在办理“内保外贷”业务时,境外企业应具备三种条件。

  其一,境外企业已在境外依法注册,包括境内机构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和参股企业。

  其二,境外企业已向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其三,被担保人为境外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10%;被担保人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的,其净资产与总资产的比例原则上不得低于15%。

  需要重点强调的是,在“内保外贷”业务中,境外借款主体——境外企业必须要有中资法人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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