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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海外来源收入”税务豁免及优惠政策介绍

  海外收入定义

  海外收入是指从新加坡境外取得的收入。

  从新加坡境外,无论以何种形式进入到新加坡的任何金额的资金,只要该笔资金是因为公司业务活动而产生(如销售,服务费,咨询等) 无论是以现金,支票或其他类型的汇票被实际带入新加坡并由新加坡公司接收,还是以股息分红、电汇或其他形式的货币支付转入新加坡公司本地银行账户,都被视为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来源收入;

  如果境外收入来自于在新加坡进行的贸易或业务,那么无论是否在新加坡收到,均应在新加坡征税。

  海外收入免税及相关优惠政策

  许多情况下,海外收入被征税两次:一次在外国司法管辖区,第二次在新加坡。

  为免双重课税,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申请下列税收减免:

  1. 在与新加坡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司法管辖区,获得的特定外国收入所征收的税款可获得税收豁免或减少;

  2. 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3(8)条,对特定的外国来源收入(如外国来源股息、外国分支机构利润和外国来源服务收入)免税;

  3. 在外国司法管辖区支付的税款可抵免同一收入的新加坡应付税款;

  根据避免双重课税协议(DTA)获得税收减免或减少

  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是新加坡与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即DTA合作伙伴)之间的协议。它的作用是减轻一个司法管辖区居民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赚取的收入的双重征税。

  只有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和DTA合作伙伴的税务居民公司才能享受DTA的好处。新加坡已与约100个司法管辖区签署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DTAs)、有限避免双重征税协定(Limited DTAs)和信息交换安排(EOI Arrangements)。

  查看DTA合作伙伴列表请参考以下连结:

  https://www.iras.gov.sg/taxes/international-tax/list-of-dtas-limited-dtas-and-eoi-arrangements?pg=1&indexcategories=All

  DTA规定了新加坡与其DTA合作伙伴之间对两个司法管辖区之间跨境经济活动产生的不同类型收入的征税权。DTA还规定对某些类型的收入减税或免税。

  当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从DTA合作伙伴那里获得外国收入时,可以根据DTA申请公司免税或在外国司法管辖区以较低的税率缴纳预扣税。

  要申请DTAs税务优惠,公司必须通过以下方式向DTA合作伙伴证明它是新加坡的税务居民:

  a)申请居留证明(COR)

  这是一封证明公司是新加坡税务居民的信件,目的是根据dta申请税收优惠。

  b)寻求IRAS对退税表格的认证

  DTA合作伙伴可以要求公司提交由该公司司法管辖区签发的退税表格,连同或代替COR。

  同样,当DTA合作伙伴的税务居民公司从新加坡获得收入时,可以根据DTA申请税务优惠(即外国公司在新加坡免税或以较低的税率缴纳预扣税)。为了申请DTA,他们必须通过提交由其居住国家/地区的税务机关正式认证的完整的居留证明,向IRAS证明他们是DTA合作伙伴的税务居民。

  特定海外收入免税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以对汇入新加坡的特定外国来源收入享受免税待遇。

  特定外国收入范围:

  1 来源于外国的股息

  2 国外分公司利润

  3 境外劳务收入

  根据1947年所得税法第13(9)条,当满足以下三个条件时,可以免税:

  a) 海外收入已在其收到的司法管辖区纳税,境外所得的税率可以不同于总体税率;

  b) 在新加坡收到外国收入时,外国司法管辖区收到外国收入的最高企业所得税税率至少为15%;

  c) 所得税稽查官确信免税对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有利。

  *关于“海外收入已在其收到的外国司法管辖区纳税”的条件说明

  1. 对于实质性业务活动,如果由于在该司法管辖区开展的实质性业务活动获得税收优惠而使收入在该司法管辖区免税。以下文件必须准备好并保留至少5年:

  a从相关的课税年度(YA)起:公司的一份声明,说明由于公司在该司法管辖区开展的实质性商业活动,该外国收入已获得免税。

  b外国司法管辖区颁发的税收优惠证书/批准函副本。如果股息来自国外,则提供股息凭证(如果有的话),说明股息是免税的。

  2. 来源于外国的股息, 在新加坡收到的外国股息所支付或应付的税款包括:

  股息税,这是外国股息来源国家/地区征收的所得税。

  基础税,即支付股息的公司对支付股息的收入所支付或应付的所得税。

  须准备以下文件,以证明已经根据支付外国股息的收入缴纳了相关税:

  海外派息公司经审计的账目

  为了证明其海外股息已经缴纳了相关税,公司可以提供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在新加坡收到股息的前一年结束的财政期间的审计账目。账目必须显示本年的正税收(不包括递延所得税费用)。

  IRAS还准备接受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合并账户,作为满足税务豁免的证明。但是,外国派息公司必须是:

  a)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和

  b)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经营性公司(投资控股除外)。这个必须有证据支持,如合并账目或任何官方出版物中的描述,表明外国派息公司的主要活动是这样的(与集团相反)。

  在新加坡收到股息的前一年结束的财政期间,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团公司的合并账户必须显示为正的当年税(不包括递延费用)。例如,如果股息是在2023年6月30日在新加坡收到的,那么外国股息支付公司及其集团公司在2022财政年度的合并账户必须显示本年的税收为正。

  接受替代单据

  IRAS还接受以下文件,以证明外国股息支付公司的收入已纳税:

  a)纳税人向境外股利支付公司投资的银行证明;

  b)外国股利支付公司已就其股利收入缴纳外国税款的确认函;

  相关资料/文件必须从相关课税年起至少保留5年。

  关于“外国总体税率不低于15%”的条件说明

  股息由非新加坡纳税居民的司法管辖区的公司所支付,则股息被视为外国来源。境外股息可以由在一个司法管辖区(如香港)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但在另一个司法管辖区(如百慕大)纳税的公司支付。因此,不能假定派息公司的上市管辖区就是派息的来源。

  如果支付股息的公司是在其上市的司法管辖区之外注册成立的,所得税审计长可以将股息视为不来自上市的司法管辖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股息支付公司注册所在的司法管辖区的总体税率低于15%,则将被视为不符合税务豁免条件。

  接收外国收入所产生的费用

  在新加坡收到的符合免税条件的外国来源收入所产生的所有费用必须从该外国来源收入中扣除。这些费用不能从任何其他应税收入中扣除。

  如何申请免税

  必须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表格C)中提供以下资料,才能享受免税优惠:

  a)所得收入的性质和数额

  b)获得收入的司法管辖区

  c)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总体税率

  d)确认已在获得收入的司法管辖区缴纳外国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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