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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介绍

  与我国不同,新加坡《专利法》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新加坡专利是授予发明的权利。发明可以是一种新产品、新方法,或者对现有技术的技术改进。

  专利一旦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新加坡境内利用该专利。

  新加坡专利的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最长20年,从第5年开始需要交纳维护费。

  (更新时间:2023年6月)

  1.机构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

  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ntellectual Property Office of Singapore,IPOS),是法律部下属的政府机构,是在新加坡注册并负责管理知识产权的国家机构。IPOS帮助企业利用无形资产(IA)和知识产权(IP)进行发展,并致力于将新加坡建设成为一个国际IA/IP中心。

  ■ 网站:www.ipos.gov.sg

  ■ 电话:+65 - 6339 8616

  ■ 地址:1 Paya Lebar Link #11-03, PLQ 1, Paya Lebar Quarter, Singapore 408533

  ■ Email:ipos_enquiry@ipos.gov.sg2.简介

  可申请专利的发明

  可申请专利的发明需要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并具有工业应用的能力。

  一项发明的公布或利用通常被认为会鼓励攻击性、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则该发明不属于可申请专利的发明。但是,某一行为不得仅因为受到新加坡现行法律的禁止,而被视为攻击性、不道德或反社会的行为。

  此外,用于治疗人或者动物的手术、治疗、诊断方法,不能申请专利。

  1.新颖性

  根据新加坡《专利法》第14条,如果一项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则被认为是新的。

  就某项发明而言,现有技术包括在该发明的优先权日之前的任何时候,通过书面或口头描述、使用或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所有内容——无论是产品、方法、关于两者的信息,还是其他事项。

  如果发明被披露发生在相关专利申请前的12个月内,有可能不丧失新颖性,主要的理由包括:

  (1)发明被披露是由于任何人——

  (i)从发明人处;

  (ii)从发明人以保密方式向其提供发明内容的其他人处;

  (iii)从认为或发明人认为其有权获得信息而从发明人处获知发明的人处;

  (iv)从上述人员以保密方式向其提供,或因为认为其有权获得信息而使其获知发明内容的任何其他人处;

  ——非法或违反保密规定获得发明内容而进行或导致的。

  (2)该披露是由任何以保密方式获得发明内容的人在违反保密规定的情况下作出的。

  (3)该披露是由于发明人在国际展览会上展示其发明而造成的,或是由发明人自行公开而造成的。

  (4)该披露是由于发明人、经发明人同意的其他人或发明人的代表在其向任何学术团体宣读的论文中描述了该发明,或者是由于经发明人同意在任何学术团体的刊物中发表了该发明。

  2.创造性

  发明必须在现有产品或技术的基础上有所进步。该发明相对于现有技术,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

  3.可用于工业生产

  发明必须具备实用性,即能够在某个工业领域(包括农业)被制造或者使用。

  专利侵权

  一般情况下,如果(且仅当)在专利有效期内,某人未经专利所有人的同意,在新加坡就某一发明进行下列行为,则该人侵犯该发明专利:

  (1)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该人制造、处理(dispose of)、提供处理、使用或进口该产品,或保存该产品,不论是为了处理还是其他目的;

  (2)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该人在新加坡使用该方法或提供该方法以在新加坡使用,而该人知道或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未经专利所有人同意使用该方法将侵犯专利权;

  (3)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该人处理、提供处理、使用或进口直接通过该方法获得的任何产品,或保存任何此类产品,无论是为了处理还是其他目的。

  但是,属于下列情况的行为不侵犯专利权:

  (1)该行为是私下进行的,并且是为了非商业目的;

  (2)该行为是为了与发明主题有关的实验目的而进行的;

  (3)按照注册医生或牙科医生开出的处方为个人配制药物,包括处理此类药物;

  (4)在临时或意外进入或正在穿越新加坡领空或领水的飞机、气垫船或车辆的机身或操作中使用产品或方法,或者使用上述飞机、气垫船或车辆的配件;

  (5)在船舶临时或意外进入新加坡领水的情况下,专门为有关船舶的需要,在船体或其机械、钓具、仪器或其他配件中使用产品或方法;

  (6)使用(4)所述已合法进入或正在合法穿越新加坡的豁免飞机,或将该飞机的任何部件或配件进口到新加坡,或在新加坡使用或储存该飞机的任何部件或配件;

  (7)进口、使用、处理或提供处理任何专利产品、通过专利方法获得的任何产品或应用了专利方法的产品,而该产品是由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或是在专利所有人的同意下生产的;

  (8)用以支持任何医药产品的上市批准申请的任何行为,条件是为支持该申请而生产的任何物品都不在新加坡制造、使用、销售或出口到新加坡境外,除非是为了满足该药品上市批准的要求;

  (9)进口、处理或提供处理供新加坡特定病人使用的专利医药产品,有关当局已特别批准进口该产品,且该产品是由专利所有人或被许可人生产的,或是在专利所有人的同意下生产的。

  专利保护期

  一般情况下,新加坡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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