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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专利局(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介绍

  与我国不同,日本《专利法》中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日本专利是授予发明的权利。日本《专利法》第2条规定,“发明”是指利用自然规律的有高度的技术创造物。

  日本对发明专利实行先申请制、申请公开制和实审请求制。在发明技术已经实施或被侵权的情况下,申请人可要求提前审查。自授权之日起 6 个月内,任何人均可向日本专利局复审部门提出异议。

  (更新时间:2023年3月)

  1.机构

  日本专利局

  日本专利局(特許庁,Japan Patent Office/JPO)是日本经济产业省下属的政府机构,负责受理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申请、审查与注册。JPO还负责规划工业产权措施,例如审查专利法等工业产权制度,支持中小企业和大学使用工业产权,提供有关工业产权的信息,并促进国际协调以及与发展中国家的合作。

  ■ 网站:www.jpo.go.jp

  ■ 电话:03 - 3581 1101 - 2121/2123(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一般咨询 )

  03 - 3581 1101 - 2105(咨询费用问题)

  ■ 传真:03-3502-8916

  ■ 地址:〒100-8915 東京都千代田区霞が関3丁目4番3号

  ■ Email:PA1300@jpo.go.jp2.简介

  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日本《专利法》第2条所规定的发明,即“利用自然规律创造的高度先进的技术理念”受到保护。因此,金融保险制度和税收方法、计算方法、密码等不使用自然法则的人为安排不受保护。由于它是技术思想的创造,因此发现本身——例如,牛顿万有引力定律的发现——不受保护。 此外,这种创造必须是高水平的,低水平技术的创造将不受保护。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32条,可能扰乱公共秩序、败坏公共道德或损害公众健康的发明,也不得申请专利。

  专利授权的条件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9条,具有工业适用性(实用性)的发明可获得专利,除非该发明有如下情况:(1)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被公众所知;(2)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已被使用;(3)在提交专利申请之前,该发明已在日本国内或国外发行的出版物中发表,或者通过电信线路向公众提供——即,该发明应具有新颖性。

  如果由于上述原因导致发明被公开违反了有权就该发明申请专利者的意愿,或者是由有权就该发明申请专利者自身的行为造成的,则该申请人在发明被公开后12个月内提交专利申请的,发明不丧失新颖性。申请人必须在提交专利申请后30天内向JPO提交相关的证明文件。如果由于申请人不可控的原因导致其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提供证明,则应当在该原因不再适用后14天内(境外申请人为2个月内)提交,但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

  此外,如果在该发明领域具有普通技能的人可以容易地根据上述情况所述的某项发明做出该发明,则该发明也不能取得专利,即该发明应具有非显而易见性(创造性)。

  专利权权利

  根据日本《专利法》第2条,如果发明是一种方法,未经权利人许可,他人不得使用;如果发明是一种产品(包括计算机程序或任何等同物)或一种生产产品的方法,他人不得进行生产、使用、转让或出租(如果是计算机程序或任何等同物,则包括通过电信线路提供)、进出口、或者提供转让(包括以转让为目的而进行的展示)该发明或根据该发明生产出的产品的行为。

  专利保护期

  一般情况下,日本专利的保护期最长为20年,自申请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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