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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 IGE)介绍

  与我国不同,瑞士专利不包含外观设计,且没有实用新型的概念。专利受瑞士《联邦发明专利法》的约束,由位于伯尔尼的联邦知识产权局(IGE)管理。列支敦士登既没有自己的专利法律也没有设立专利局,但根据其与瑞士签订的1978年《瑞士-列支敦士登专利合作协议》,列支敦士登的发明专利由IGE管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法案只适用于发明专利。瑞士与列支敦士登之间的统一专利只能在该专利的整个保护区域进行授权、转让、撤销或者无效。

  与欧洲专利申请不同,IGE不必对国家专利申请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开展实质审查,申请人没有义务披露可能对其造成损害的文件和/或披露其他信息,因此国家专利的授权易于获得。

  1.IGE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

  瑞士联邦知识产权局(Eidgenössisches Institut für Geistiges Eigentum, IGE)负责审查、授予和管理瑞士工业产权(专利、商标和外观设计);与政府机构、协会和企业合作,在瑞士和国际范围内执行瑞士的原产地标志;监督集体权利管理组织;并以各种方式向个人和企业提供有关知识产权的信息。

  IGE还负责起草立法,并向联邦委员会和其他联邦机构就知识产权事宜提供咨询意见。

  ■ 官方网站:www.ige.ch

  ■ 电话:+41 31 377 77 77

  ■ 传真:+41 31 377 77 78

  ■ E-mail:info@ipi.ch2.简介

  专利保护的客体

  在瑞士,专利是指由权利机关授予的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及工业实用性的发明的民事保护性权利。发明是指技术问题解决方案,包括产品发明和方法发明。

  专利客体不包括:

  ● 没有技术特征的思想、发现、商业或数学方法、美学创作以及软件;

  ● 自然环境下不同发展阶段的人体,包括胚胎(但是通过技术方法生产出来的人体组成部分可以作为发明申请专利);

  ● 基因的自然序列及自然序列组成部分(但是根据技术方案从基因自然序列及自然序列组成部分中获得的序列可以申请专利);

  ● 有损人类尊严及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的发明(比如人类克隆方法、通过使用人类胚胎等形成杂交生物的方法等);

  ● 人体或动物的治疗和诊断方法;

  ● 植物和动物品种或者植物或动物的实质生物学生产方法(但是植物或动物的微生物或其他技术性生产方法可以申请专利)。

  专利授权的条件

  1.具有新颖性

  即不属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的世界范围内的现有技术且不存在抵触申请。但申请日前或优先权日前6个月存在下列情形的,不丧失新颖性:

  ● 第三人恶意泄露;

  ● 在符合1928年11月22日《国际展览公约》的官方或经官方认证的国际展览上展出发明。

  2.具有创造性

  如果一项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具有实质进步,该发明即具有创造性。

  3.具有实用性

  一项发明如果能够适于工业生产,即被视为具有实用性。

  4.有意义

  如果一项发明满足前述条件,但是发明明显无意义,则IGE可以驳回申请。

  专利权的效力

  1.积极效力

  权利人对专利发明享有专有使用权,包括生产、储存、供应、销售、进出口、中转和为上述目的持有专利商品。

  2.消极效力

  权利人可禁止他人未经许可以商业目的使用已授权专利,包括生产、使用、销售、进口。

  3.例外(在先使用权)

  第三方已在申请日或优先权日前善意使用申请专利的发明或为此做了准备,则该第三人有权为商业目的继续使用该发明。

  保护期

  瑞士的专利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包括优先权日)起计算,从第4年起每年需缴纳年费才能续展保护。药品和植物保护产品由于需要申请上市许可,相关专利在 20 年保护期限届满后通过补充保护证书可最多延长5年保护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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