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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麦专利商标局介绍

 丹麦是《欧洲专利公约》成员,也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绝大多数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成员,包括《专利合作条约》。丹麦还是北欧专利协作组织(NPI)的成员,其加入了全球专利审查高速公路(PPH)项目,并和中国签署了PPH试点项目协议。

 与我国不同,丹麦就专利、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分别立法,因此丹麦的《专利法》仅保护发明专利。

 1.机构

 丹麦专利商标局

 丹麦专利商标局(Patent- og Varemærkestyrelsen,DKPTO)隶属于丹麦商务部(Erhvervsministeriet)。作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DKPTO负责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和商标的注册与公开。

 ■ 网站:www.dkpto.dk

 ■ 地址:Helgeshøj Allé 81, 2630 Taastrup, DK

 ■ 电话:+45 43508000,43508301(客服)

 ■ 传真:+45 43508001

 ■ Email:pvs@dkpto.dk2.简介

 专利保护的对象

 丹麦对任何技术领域内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发明给予法律保护。

 * 由于以下原因,即使在申请提出前的6个月内该发明已被公开或使用,也不影响其新颖性:

 (1)明显滥用与申请人或发明人的关系;

 (2)申请人或发明人在1928年11月22日于巴黎签订的《国际展览会公约》所规定的官方或经官方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该发明。

 新颖性,指该发明未在丹麦或世界其他地方公开;创造性,指该发明必须与其技术领域中的现有解决方案和发明显著不同;实用性,指该发明必须可用于工业生产。

 根据丹麦《专利法》,下列各项不属于专利保护的客体:

 ●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

 ●艺术作品

 ●进行智力活动、玩游戏和开展商业活动的方案、规则和方法,以及计算机程序

 ●信息的呈现

 ●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手术、治疗或诊断方法

 但是,不排除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包括物质(化合物)或混合物]获得专利的权利。

 ●植物和动物品种

 但是,如果发明的实施在技术上不限于特定的物种或品种,则可以针对以植物或动物为目标的发明授予专利。

 ●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生物学方法

 基本生物学方法,指完全基于自然现象(例如杂交或选择)的过程的方法。上述规定不影响属于微生物学或其他技术的方法发明以及使用此类方法的产品发明的可专利性。微生物学方法,指任何利用微生物材料、对微生物材料进行生产或生产微生物材料的方法。

 ●人体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或其某一部分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序列或子序列

 ●其商业性开发会违反道德或公共秩序的发明

 特别是下列各项不得授予专利:克隆人类的方法;改变人类种系遗传统一性的方法;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改变动物遗传特性的方法,如果它可能导致动物遭受痛苦,但对人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的医疗效果。

 专利权利

 专利获得的专有权,指除专利持有人以外的其他人不得通过以下方式不适当地实施发明:

 1.制造、供应、销售或使用专利产品,或为此目的进口或拥有该产品;

 2.使用或提供受专利保护的方法;

 3.供应、销售或使用通过专利方法制造的产品,或为此目的进口或拥有该产品。

 不属于侵权的情况

 属于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利人的专有权:

 1.并非出于商业目的而进行的行为;

 2.与专利主题有关的出于实验目的的行为;

 3.在欧盟、欧盟成员国或其他国家/地区,仅限于获得人类或动物用药品的销售许可而进行的必要行为;或

 4.根据医生的处方在药房中制备药物。

 专利保护期

 丹麦专利的保护期从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算,最长为20年。权利人需逐年支付维护费,才能使专利权在此期限内不会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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