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匈牙利知识产权局介绍

 与我国不同,匈牙利对专利、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分别立法保护,因此匈牙利专利仅指发明专利。

 专利为发明者提供法律保护,发明者可以拥有相比市场竞争者更有利的地位。发明者对其发明有排他的开发权利,但是专利保护的期限和地域是有限制的。专利保护自申请日或优先权日起最长20年内有效,且仅在获得保护的国家内有效,因此希望在匈牙利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人应在匈牙利知识产权局注册其专利。

 匈牙利是《欧洲专利公约》的成员国,在匈牙利生效的欧洲专利与匈牙利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国内专利具有相同的效力,可根据匈牙利国内法获得保护。

 1.HIPO

HIPO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

 匈牙利知识产权局(HIPO)是负责知识产权保护的主管机关,成立于1896年。根据匈牙利法规,其职责和权力范围包括:

 (1)负责知识产权领域的官方审查和程序;

 (2)履行版权和与版权相关的某些职责;

 (3)开展知识产权领域与中央政府信息和文档相关的活动;

 (4)参与知识产权立法准备的相关事宜;

 (5)制定和实施政府保护知识产权的战略,启动和执行为此目的所需的政府措施;

 (6)在知识产权领域履行国际和欧洲合作的专业职责;

 (7)评估与研发活动有关的官方和专家任务;

 (8)履行与支持初创企业减税请求有关的登记任务。

 ■ 网站:www.hipo.gov.hu

 ■ 电话:+36 1 312 4400

 ■ 传真:+36 1 474 5534

 ■ E-mail:hipo@hipo.gov.hu

 ■ 地址:H - 1081 Budapest, II. János Pál pápa tér 7. Hungary2.简介

euipo

 获得专利保护的条件

 根据匈牙利《专利法》第1条,任何技术领域的任何具备新颖性、创造性且易于工业应用的发明,均可被授予专利。但是,下列各项不属于专利的保护范畴:(1)发现、科学理论和数学方法;(2)美学创作;(3)进行智力活动、游戏或商业经营的计划、规则和方法;(4)信息的展示。

 1.新颖性(Novelty)

 《专利法》第2条规定,如果发明不构成现有技术的一部分,应被视为新发明。

 现有技术,指在优先权日之前通过书面和口头描述、通过使用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向公众提供的所有内容。具有较早优先权日的任何国家专利申请或实用新型申请,如果已在授权程序中被公开,也应视为现有技术。

 第2条中还专门指出,用于人体或动物体的手术、治疗或诊断方法的任何物质(化合物)或混合物,只要此类方法或使用不属于现有技术,则不排除该物质或混合物的可专利性。

 《专利法》第3条规定,如果在优先权日前的6个月之内发明被披露属于下列情况的,不应作为现有技术的一部分予以考虑:(1)属于滥用申请人或其之前的发明所有人的权利;(2)申请人或其之前的发明所有人在《官方公报》上公布的HIPO局长的公告中指明的展览中展示了该发明。

 2.创造性(Inventive activity)

 《专利法》第4条规定,如果一项发明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是显而易见的,则应认为发明具有创造性。

 3.工业应用(Industrial application)

 《专利法》第5条规定,如果发明可以在工业或农业的任何部门制造或使用,则该发明应被视为易于工业应用。

 发明的可专利性

 匈牙利《专利法》还对发明的可专利性(Patentability)做了专门规定。

 1.可获得专利的生物技术发明(参见第5/A条)

 (1)符合第1条至第5条要求的发明,即使涉及由生物材料*构成或含有生物材料的产品,或者生产、加工或使用生物材料的方法,也应具有可专利性。

 * 生物材料,是指含有遗传信息、能够在生物系统中自我复制或被复制的任何材料。

 (2)从其自然状态下分离出的或者通过技术方法生产的生物材料,即使曾在自然界中存在,也可以是发明的主题。

 (3)对人体形成和发育的各个阶段或其某一部分(element)的简单发现,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不能构成可获得专利的发明。

 (4)从人体中分离出来或通过技术方法产生的部分,包括基因的序列或部分序列,可以构成可获得专利的发明,即使该部分的结构与天然的相同。

 2.不可获得专利授权的发明(参见第6条)

 (1)如果发明在经济活动中的使用会违反公共政策或道德,则不得对发明给予专利保护,特别是以下几项:

 ● 克隆人类的方法;

 ● 改变人类种系遗传统一性的方法;

 ● 将人类胚胎用于工业或商业用途;

 ● 改变动物遗传特性的方法,如果它可能导致动物遭受痛苦,但对人或动物没有任何实质的医疗效果;以及由该方法生产的动物。

 (2)植物和动物品种,以及用于生产植物或动物的基本属于生物学的方法*,不能获得专利。

 但是,如果发明的技术可行性不限于特定的植物或动物品种,则涉及植物或动物的发明应具有可专利性。上述规定也不影响属于微生物学**或其他技术的方法发明以及使用此类方法的产品发明的可专利性。此外,根据《专利法》第13章的规定,植物新品种可以获得植物品种保护。

 * 如果一种生产植物或动物的方法完全由交换(crossing)、选择(selection)或其他自然现象构成,则基本属于生物学的方法。

 ** 微生物学方法,指涉及微生物材料、借助微生物材料实施或得到微生物材料的任何方法。

 (3)通过手术或治疗来医治人体或动物体的方法,以及在人体或动物体上实施的诊断方法,不能获得专利保护。

 但是,该规定不适用于上述方法中使用的产品,特别是物质(化合物)或混合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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