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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线:13528808632 新加坡公司注册_海外公司注册_离岸公司注册

新加坡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是否要缴纳所得税?

  新加坡贸易和投资气氛浓郁,企业可享受多种优惠商业政策,这吸引许多投资者前往注册新加坡公司。在运营公司的过程中,新加坡公司是否会被认定为居民企业?是否要缴纳所得税?这成为每一个企业主关注的重点问题。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优势

  一般而言,居民公司与非居民公司的计税基础基本相似,不过,居民公司可以享受下列税收优惠政策,非居民公司则无权享受:

  1、可享受初创企业免税(SUTE)计划和部分税务豁免(PTE)计划

  根据SUTE计划,新成立的新加坡公司满足一定条件可在前3个税务年度享受企业所得税减免,每个评估年度(YA)最高可享受12.5万新币的减免额;而PTE计划则是对成立3年后的新加坡公司给予首个1万新币应税额4.25%的优惠税率,接下来1万-19万新币应税额8.5%的优惠税率。

  2、可从避免双重征税协议中受益

  新加坡已与80多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DTA),此类协议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收入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时被征收两次税款,通常DTA会为两个签署国提供适用于某些特定类型收入的减税和优惠税率。拥有税务居民身份的新加坡公司从DTA合作伙伴那里获得外国收入时,可以根据DTA申请免征或减征税款。

  3、来源于外国的特定收入可享免税待遇

  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可以对汇入新加坡的特定外国来源收入享受免税待遇,这些收入类型包括:从外国来源获得的股息、外国子公司的利润、境外劳务收入。

  新加坡公司税务居民认定标准

  在新加坡,公司的税务居民身份(居民或非居民)是由控制和管理业务的地方决定的,与公司的注册地无关。如果企业的管理和控制在新加坡境内,则会被认定为新加坡居民企业。

  一般来说,如果一家公司的业务上一个日历年的管理和控制是在新加坡进行的,那么该公司将被认为是下一个税务年度的新加坡税务居民。例如,如果一家公司在2022年全年都在新加坡进行业务控制和管理,则该公司在2023年评估年度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控制和管理”是指对公司政策和战略等战略事项的决策。通常情况下,公司的战略决策是由董事会做出的,所以公司董事会会议的地点是决定控制权和管理权在哪里行使的关键因素。但是在某些情况下,新加坡国内税务局(IRAS)除了要考虑董事会是否在新加坡召开,还将考虑其他因素来确定公司的控制和管理是否确实在新加坡。

  请注意,公司的注册地不一定代表公司的纳税地!

  以下是一些被认为“不在新加坡行使公司控制权和管理权”的情况:

  1、在新加坡没有举行董事会会议。相反,董事的决议只是以传阅方式通过;

  2、本地董事为挂名董事,而其余董事均在新加坡境外;

  3、新加坡本地董事不做战略决策;

  4、没有关键员工在新加坡工作。

  请注意,公司的注册地不一定代表公司的纳税居住地(tax residence of a company)

  哪些公司不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1)外资投资控股公司

  外资投资控股公司的收入来源完全是被动的,或者只获得外国收入,通常不被视为新加坡的税务居民,因为这些公司通常按照其外国公司/股东的指示行事。但是,如果他们满足某些条件,他们仍可能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外资公司是指由以下人士持有50%或以上股份的公司:

  a.在新加坡境外注册的外国公司;或

  b. 非新加坡公民的个人股东。

  所有权适用于最终控股公司层面。

  2)非新加坡注册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

  非新加坡注册公司和外国公司的新加坡分公司由其外国母公司控制和管理,因此被视为非居民。然而,如果它们能够满足新加坡税务局的某些条件,它们仍可被视为新加坡税务居民。

  居住证(COR)

  居留证 (COR) 是 IRAS 签发的证明该公司是新加坡税务居民的信件,目的是根据新加坡与其他司法管辖区缔结的DTA申请税收优惠。

  一般来说,新加坡税务居民公司从外国人或公司获得的收入可能需要在该外国司法管辖区征税。根据新加坡与外国司法管辖区(即 DTA 合作伙伴)签订的DTA 或有限条约,新加坡税务居民可对来自外国司法管辖区的收入享受税收优惠(例如免税或较低的预扣税率)。非居民不享受这些福利。要享受此类税收优惠,必须向 DTA 合作伙伴的税务机关提交 COR,以证明该公司是新加坡税务居民。

  有关新加坡收入来源的纳税问题

  Q1:外国来源的海外收入(境外所得)用于向股东的境外银行账户支付一级免税股息的境外所得是否视为在新加坡收到并应纳税?

  A1:否。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从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无需征税。

  前提条件是免税一级股息直接支付到股东的离岸银行账户中,并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为支付股息而进行的任何实物汇款,汇款或将资金带入新加坡。

  Q2:公司拥有海外来源的收入(境外所得),它指示将境外银行账户的境外所得转入中央存款私人有限公司(CDP)在新加坡的银行账户,以向其无息股东支付免税一级股息。是否认为在新加坡收到了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并应纳税?

  A2:否。公司以这种方式使用的外国来源的离岸收入不构成在新加坡从新加坡境外收取的收入,因此无需纳税。

  这取决于一级免税股息直接支付到CDP的银行账户,且不涉及股息支付公司为支付股息而向新加坡实际汇款、转账或携带资金。

  Q3:如果我在新加坡境外拥有的资金既来自外国收入又来自其他非收入来源,而我只希望将非收入资金汇入新加坡,我如何向IRAS证明只有非收入资金汇入?

  A3:如果纳税人满足以下条件,则IRAS将接受的汇入资金作为非收入资金:

  (1)纳税人提供遣返日之前来自收入和非收入来源的资金的账目,并表明遣返后,留在新加坡以外的资金不少于尚未归还的外国收入来源的资金。为了确定尚未汇回的国外收入,IRAS准备允许将收入账户中发生在海外的损失与获得的国外收入相抵销;

  (2)纳税人证明,汇回的金额不超过所发出的资本,扣除资本账户中发生的任何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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