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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和香港金融监管机构对比解读

  新加坡和香港都是亚洲地区的金融中心,新加坡和香港的金融监管体系都建立在严格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监管机构和监管程序之上,以确保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安全。其监管机构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是新加坡和香港在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及监管要求方面存在一些差异,今天我们就来了解一下新加坡和香港在监管制度、监管机构及监管要求的不同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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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新加坡金融监管体系及主要金融监管机构

  1.新加坡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监管机构

  新加坡的金融监管框架以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为核心,新加坡金融管理局 (MAS) 是新加坡的中央银行和综合金融监管机构。

  作为中央银行,MAS 通过实施货币政策和密切的宏观经济监测和分析来促进可持续的、非通胀的经济增长。它管理新加坡的汇率、官方外汇储备和银行业的流动性。

  作为综合金融监管机构,MAS 通过对新加坡所有金融机构(银行、保险公司、资本市场中介机构、财务顾问和证券交易所)的审慎监管,培育健全的金融服务业。它还负责运作良好的金融市场、良好的行为和投资者教育。

  MAS 还与金融业合作,推动新加坡成为充满活力的国际金融中心。它促进了金融业基础设施的发展、技术的采用和技能的升级。

  2.新加坡金融法律法规

  新加坡的金融法律法规主要包括《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证券与期货法》、《银行法》、《保险法》等。这些法规规定了金融机构的经营范围、风险控制要求、信息披露要求、监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等内容,为监管提供了法律依据。

  3.新加坡金融监管政策

  《新加坡金融管理局法》授予MAS发布监管和监督金融机构的法律文件的权力。此外,MAS还制定了适用于各类金融机构的框架和指南。例如,MAS发布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指南》、《支付服务法案》、《金融科技监管沙盒》等,为金融机构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和要求。

  4.新加坡金融监管程序

  新加坡的监管程序包括许可证申请、审批、监管合规检查、风险评估、市场监测等,在新加坡,金融机构需要向MAS提交许可证申请,经过审批后方可开展业务。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采用分业监管、持牌经营的监管思路,将金融机构分为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和支付业四类,并制定针对性的牌照准入门槛和具体监管要求。同时,MAS会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合规检查,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法规和监管要求。

  5.新加坡金融行业监管要求

  ①银行业

  新加坡的存款机构以综合银行、批发银行、商业银行或金融公司的形式运作。MAS对新加坡150多家存款机构进行监管,包括综合银行、批发银行、商业银行和金融公司,新加坡的信用卡和签账卡发行商受《银行法》管辖。

  A.综合银行(全银行)

  综合银行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综合银行可开展全能银行业务,包括以下活动:

  a.接受存款; b.支票服务和贷款。 c.MAS 监管或授权的任何其他业务,包括金融咨询服务、保险经纪和资本市场服务。

  综合银行禁止从事非金融活动,《银行法》第30节界定了允许的活动。

  B.合格的综合银行(合格的全银行)

  具有合格的综合银行 (QFB) 特权的外国综合银行总共可以经营25个网点。他们还可能: a.共享ATM机,自由搬迁支行; b.与当地银行进行商业谈判,让他们的信用卡持有人获得现金,通过当地银行的ATM网络预付款; c.通过EFTPOS网络提供借记服务; d.提供补充退休计划和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账户; e.接受中央公积金投资计划和中央公积金退休金计划下的定期存款。

  C.批发银行

  批发银行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批发银行可从事与综合银行相同范围的银行业务,但它们不开展新加坡元零售银行业务。他们被禁止从事非金融活动,《银行法》第30节界定了允许的活动,批发银行在批发银行运营指南范围内运营。

  D.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根据《银行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银行法》第55V条规定了允许的活动。

  E.金融公司

  金融公司根据《金融公司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管辖,他们的活动包括:

  a.接受存款;

  b.向包括中小企业在内的个人和公司提供贷款。

  ②资本市场

  资本市场实体根据证券和期货法 (SFA) 、信托公司法 (TCA) 和财务顾问法 (FAA) ,获得许可和监管。资本市场实体包括经纪交易商、基金经理、REIT经理、企业财务顾问、证券众筹运营商、信用评级机构、经批准的CIS受托人、持牌信托公司和财务顾问。

  我们将以批准的CIS受托人、经纪自营商、基金经理、持牌信托公司为例来介绍资本市场的监管要求:

  A.批准的CIS受托人 批准的CIS受托人(AT)是根据证券和期货 (SFA)及其附属法例,包括条例、通告、指引及通告,批准和管理的。

  如果一家公司打算担任作为单位信托的集体投资计划 (CIS) 的受托人,并且该 CIS根据《证券和期货法》第286条获得授权,或者是在新加坡设立的受限计划,则该公司必须获得MAS的事先批准并进入MAS维护的限制计划列表。批准的CIS受托人应监督CIS管理人遵守集体投资计划准则的情况,并牢记单位持有人的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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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经纪自营商

  经纪自营商根据《证券和期货法》(SFA)及其附属法例,包括根据SFA发布的条例、通知和指南,获得许可并受其监管。 

  根据业务模式,经纪交易商通常需要在以下一项或多项受监管活动中持有CMS许可证,除非获得豁免:

  a.经营资本市场产品; b.产品融资; c.提供保管服务。 经纪交易商的活动范围可能包括: a.代表任何人获取、处置、认购或承销资本市场产品; b.诱导任何人获取、处置、认购或承销资本市场产品; c.向他人提供融资以购买或认购资本市场产品;和/或 d.提供证券托管服务。 资本市场产品包括证券、集体投资计划、期货、场外交易 (OTC) 衍生品和杠杆外汇合约。

  经纪交易商必须制定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包括在新加坡的独立合规职能。经纪自营商还应遵守客户资金和资产隔离、向客户提供账户报表以及最佳执行客户交易等行为要求,以确保公平对待客户。经纪交易商还应确保遵守MAS关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要求。

  C.基金经理

  基金经理根据《证券和期货法》(SFA) 及其附属立法(包括法规、通知、指南和通告)获得许可或注册,并受其监管。

  如果一家公司在集体投资计划中筹集和管理第三方投资者的资金,或将其在独立账户中投资于资本市场产品,如股票、固定收益和金融衍生品,则该公司正在进行基金管理,需要注册并获得许可。另一方面,如果一家公司管理的是专有资金,或属于某一方或一组相关实体的资金,则它很可能能够豁免许可或注册。

  根据公司预期管理资产的规模和目标客户,它可以作为:

  a.注册基金管理公司 (RFMC),最多可拥有30名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2.5亿新元的管理资产(AUM);或 b.资本市场服务 (CMS) 许可证持有人进行基金管理(持牌基金管理公司LFMC),LFMC对投资者数量或资产管理规模没有限制,可进一步分为: i.零售LFMC—与包括散户投资者在内的所有类型的投资者开展基金管理业务; ii.认可/机构 LFMC (A/I LFMC)—仅与认可和机构投资者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或 c.风险投资基金经理 (VCFM) —仅管理风险投资基金,此类基金必须满足某些基金资格标准,例如主要投资于初创企业。VCFM也仅限于为合格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提供服务。

  基金经理必须制定与其业务的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还应遵守客户资金和资产隔离、对其管理的资产进行独立估值以及减少利益冲突等行为要求。所有基金管理人还应确保遵守MAS关于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融资的要求。

  D.持牌信托公司 持牌信托公司根据《信托公司法》(TCA)及其附属法例,包括根据TCA发出的条例、通知、马指引及通告,获得许可和监管。

  提供以下信托服务的公司可能需要根据TCA获得许可: a.建立明示信托; b.作为明示信托的受托人; c.安排任何人担任明示信托的受托人;和 d.为明示信托提供信托管理服务。

  明示信托是指委托人(设立信托的人)设立的信托,委托人就如何持有其财产发出指示。

  持牌信托公司应遵守金管局关于反洗钱和反恐融资的要求。持牌信托公司应制定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和复杂性相称的政策、程序和控制措施。持牌信托公司应当诚实、公平、正直、专业地开展信托业务。

  ③保险 保险公司可以作为持牌保险公司、授权再保险公司、经批准的海运、航空和运输 (MAT) 保险公司或外国保险公司在新加坡开展保险业务。保险经纪人可以作为注册保险经纪人或经批准的保险经纪人在新加坡开展保险经纪活动,保险公司和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获得许可并受其监管。

  我们以持牌保险公司和注册保险经纪为例,来介绍保险的监管要求:

  A.持牌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可以作为直接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或专属保险公司获得许可。

  a.直接保险公司 直接人寿保险公司获准承保人寿保单以及长期事故和健康保单。

  直接一般保险公司获准承保除人寿保单和长期意外和健康保单以外的所有保险业务。直属一般保险公司包括承保海上相互保险业务、贸易信用和政治风险保险业务以及财务保证保险业务的专业保险公司。

  直接综合保险公司获准承保人寿和一般保险业务。

  b.再保险公司 再保险公司获准在新加坡承保人寿再保险业务和/或一般再保险业务。他们不得承保直接业务,只能承担全部或部分由另一家保险公司承保的保险或再保险风险。

  再保险公司包括为履行与分出保险公司签订的再保险合同义务而进行保险证券化的特殊目的再保险工具。

  c.专属保险公司 专属保险公司获准承保主要由其相关公司的风险组成的保险业务。

  B.注册保险经纪 保险经纪人根据《保险法》注册,除非另有豁免。他们可以作为被保险人或意向被保险人的代理人在新加坡经营保险业务: a.就与一般业务和长期事故和健康政策有关的保险单向保险经纪人提供指导; b.一般再保险经纪人,就与一般业务有关的保单项下的责任再保险提供法律意见; c.人寿再保险经纪人,就与人寿业务相关的保单项下的责任进行再保险。

  由注册保险经纪人和豁免保险经纪人任命为经纪人员的个人无需在MAS注册或授权,但必须遵守 MAS 通知502中规定的经纪人员最低标准和考试要求。

  ④支付

  支付服务提供商和支付系统均受《2019 年支付服务法》(“PS 法”)的监管。支付服务提供商获准根据PS法案提供指定的支付服务。支付系统有助于参与者之间或参与者之间的资金转移,并且可以根据PS法案指定以进行更密切的监督。

  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在一份许可证下开展多项支付服务。支付服务提供商可以持有货币兑换许可证、标准支付机构牌照或主要支付机构牌照来提供上述支付服务,被许可人必须持续遵守PS法案以及其他相关立法规定的所有适用要求。被许可方应制定系统、政策和程序,以确保他们履行所有持续的义务,包括以下关键领域: a.反洗钱和打击资助恐怖主义的要求; b.定期回报; c.网络卫生; d.商业行为; e.披露和沟通; f.年度审计要求; g.表格和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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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2 香港金融监管体系及主要金融监管机构

  1.香港金融监管框架及主要监管机构

  香港金融监管框架以多部门分业监督为核心,采取分业监管模式,由香港金融管理局(Hong Kong Monetary Authority,HKMA)、保险业监管局(Insurance Authority,IA)和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ecurities and Futures Commission,SFC)分别监管香港的银行业、保险业和证券及期货业。

  ①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 香港金融管理局是香港的中央银行,主要职责是维护香港货币稳定、管理外汇储备、监管银行业务等。HKMA制定了严格的监管规定和政策,以确保银行业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作。

  此外,HKMA也负责推动金融科技创新和数字化转型。在金融科技发展过程中,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致力维持创新所需要的协调,同时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妥善保障。因此,金管局于2016年成立了金融科技促进办公室(FFO),以促进香港金融科技业的稳健发展,并推动香港成为亚洲区的金融科技枢纽。

  ②保险业监管局(IA) 保险业监管局(IA)是法定机构,成立的目的是执行《保险业条例》。根据《保险业条例》第4A(1)条,保监局的主要职能是规管及监管保险业,以促进保险业的稳健发展及保障现时及潜在的保单持有人。在不限制第4A(1)条的一般性原则下,保监局拥有其他明确的法定职能。

  《保险业条例》(连同其附属法例)(第41章)是规管香港保险业的主体条例。规管架构列载于《保险业条例》适用于香港保险公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保险中介人。授权/指定/发牌、持续遵规及保险公司、指定保险控权公司及保险中介人的呈报责任等规定均列载于《保险业条例》。

  ③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SFC) 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是香港的证券市场监管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管证券和期货市场,包括监管证券、期货及杠杆式外汇交易的参与者、其他证券及期货中介人、香港交易所及所有香港上市公司,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SFC制定了一系列严格的监管规定和政策,以确保证券市场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通过联交所规管上市公司

  香港联合交易所(联交所)是上市公司的前线监管机构,其法定职责是致力确保香港市场的运作公正有序,并在资料披露方面具有充分的透明度。作为证券及期货市场的法定监管机构,证监会的工作则包括监督及监察联交所履行与上市事宜有关的职能及职责。证监会及联交所的高级行政人员会定期进行会议商讨上市事宜。此外,证监会亦会定期稽核联交所在上市事宜方面的监管工作,以及发表年度回顾作出有关的评估及建议。任何有关《上市规则》的修订以及新规则的引进/实施均须先取得证监会的批准。

  2.香港金融法律法规

  香港的金融监管涉及多项法律,主要涉及《银行业条例》、《保险业条例》、《证券及期货条例》、《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公司条例》等,这些法律共同构成了香港金融监管框架的法律基础。

  3.香港金融监管模式

  香港金管局按照国际标准制定组织(例如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建议的国际惯例监管认可机构。金管局采用的风险为本监管模式,以“持续监管”政策为基础,通过现场审查、非现场审查、审慎监管会议、与外聘审计师合作,以及与其他监管机构共享信息,旨在及早发现问题,防患未然。

  4.香港金融监管沙盒

  ①金融科技监管沙盒

  金融科技监管沙盒(沙盒)是金管局于2016年9月推出,让银行及其伙伴科技公司可在毋需完全符合金管局监管规定的环境下,邀请有限数目的客户参与金融科技项目的试行。这项安排让银行及科技公司可收集数据及用户意见,以便对新科技产品作出适当修改,从而加快推出产品的速度及减低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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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②保险科技沙盒

  保监局由2017年9月29日起推出保险科技沙盒(沙盒),以便获授权保险公司在商业运作上,以先导形式试行应用创新保险科技。凭借有关经验,保监局亦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纳入沙盒的范围。沙盒可供获授权保险公司及持牌保险经纪公司计划在香港推出的保险科技及其他科技项目使用。保监局将会与获授权保险公司和持牌保险经纪公司及其协作的科技公司一起合作。

  ③证监会监管沙盒

  证监会监管沙盒(简称沙盒)设立的目的,是为合资格企业在将金融科技全面应用于其业务之前,提供一个受限制的监管环境,进行《证券及期货条例》下的受规管活动。沙盒让合资格企业在发牌制度下,通过与证监会进行紧密的沟通并受到严谨的监督,能够有效率地识别及处理与其受规管活动相关的风险及关注事项。

  5.香港金融监管要求

  ①银行 《银行业条例》是香港银行业监管的法律基础,当中第7(1)条规定,金融管理专员的主要职能是“促进银行业体系的整体稳定与有效运作”,认可机构须遵守《银行业条例》内各项规定,包括: a.保持充足的资本及流动性; b.向金管局提交定期申报表; c.遵守有关向任何单一对手方(或对手方相连集团)、董事或雇员放款限度;以及 d.就任命董事、执行长及控权人向金管局申请审批。 由于以分行形式经营的境外银行无需在香港持有资本,有关资本比率规定和以资本基础厘定的大额贷款限制并不适用于该等银行。

  ②保险

  香港保监局对指定保险控权公司、保险公司及劳合社、保险中介人、强积金中介人进行监管。我们以保险公司为例,为大家介绍香港保监局对保险的监管要求。

  《保险业条例》(第41章)第6条规定,除获授权保险公司、劳合社或获保险业监管局(“保监局”)认可的承保人组织外,任何人均不可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保监局通过其发牌及监管职能规管这些个体。获授权的保险公司须遵从《保险业条例》的条文,其中包括以下各项:

  A.授权规定

  任何有意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公司,可根据《保险业条例》的规定向保监局申请授权经营。

  《保险业条例》所指的"公司"是指根据《公司条例》(第622章)组成及注册,或根据旧有《公司条例》组成及注册的公司,并包括《公司条例》(第622章)第16部所适用的非香港公司。

  授权规定及程序载于《申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的指引》(指引5)。只有符合《保险业条例》第8(2)及8(3)条内的授权规定的保险公司,才会获授权在香港或从香港经营保险业务。

  B.充足的股本

  目前的最低实缴股本为1,000万港元;至于经营综合业务(即同时经营一般业务及长期业务)的保险公司或打算经营法定类别的直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最低实缴股本为2,000万港元。须强调的是,这些只是最低数额,实际数额有必要维持在这些数额以上的适当安全水平。

  C.充足的偿付准备金

  保险公司须把其资产多于负债的数额,维持在不少于条例规定的偿付准备金水平。这项规定的目的是在面对保险公司出现不可预知的情况下(例如当其经营业绩或其资产与负债的价值出现不利波动时),而有可能出现其资产不足以应付其负债的风险时,为投保人提供合理的保障。

  ③证券

  SFC的监管对象包括以下证券及期货市场上的参与者和投资者:

  SFC的监管工作分为中介人、市场基础设施及交易、上市及收购事宜,投资产品、执法五大范畴,我们以中介人为例,为大家介绍SFC对证券的监管要求。

  SFC采取以下措施监管市场上的中介人: A.进行现场审查及非现场监察,从而 a.监察中介人的业务操守,确定其遵守相关的规管规定; b.评估及监察中介人的财政稳健程度; C.处理中介人就各项相关规定核准、宽免或修改所提出的申请; D.就相关政策及监管事宜与中介人及业界保持沟通。

  03

  新加坡和香港监管机构对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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