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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国际商标的缺点

  申请注册国际商标有两种途径:一是逐一国家注册,即分别向各国商标主管机关申请注册;二是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那么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有什么缺点呢?

  马德里注册的缺点

  (1)没有统一的注册证

  国际局在收到国际注册申请后会颁发一张国际注册证,但其效力仅类似于国内的受理通知书,且大多数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在审查之后一般也不再颁发注册证或核准通知书,只有在商标被全部或部分驳回的情况下,才向申请人发出驳回通知书。因此,申请人只有通过计算驳回期限的方式来推断自己的商标是否被相关缔约方的主管机关核准。对于习惯了拥有一张经商标主管机关盖章的注册证的国内申请人来说,没有注册证会令他们感觉有些不踏实。由于大多数国家的申请人也有同样的想法,目前国际局正在不断改善自己的工作,除了完善网络数据库的内容外,还规定从2011年1月1日开始,对被全部核准的申请,各主管机关均需发出核准通知书,但是否向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仍由各缔约方的主管机关自己决定。

  (2)缺少后续程序

  对于在各缔约方被驳回或被异议的国际注册申请,国际局不负责转交申请人需要向缔约方提交的复审或答辩书件,只能由申请人委托该缔约方认可的代理机构递交。国际局不负责后续程序法律文件的递交,主要是考虑到工作量过于繁重。因为各国法律规定的程序差异很大,并且一般都要求以本国语言来提交,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各种文件也非常庞杂,一份异议申请或答辩往往有几十乃至上百页,就目前国际局的规模和经费来看,实践中很难操作。

  (3)缔约方数量有限

  截至目前,马德里体系的缔约方有84个,一些重要的国家还没有加入该体系,北美、南美、中东、非洲、东南亚等地区的大部分国家还徘徊在该体系之外,其中包括加拿大、巴西、阿根廷、马来西亚、泰国、印度尼西亚等一些我国重要的贸易伙伴。在很多情况下,国内申请人不得不同时选择通过马德里体系和逐一国家申请两种途径来申请商标。

  (4)注册国家的局限性

  马德里联盟成员国偏重于欧洲国家,一些同我国贸易联系密切的国家,诸如加拿大及东南亚各国目前还不是成员国。我国企业无法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途径在这些国家取得商标注册。

  (5)要求以国内申请 / 注册为基础

  国际注册必须以国内商标申请 / 注册为基础。在《马德里协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内注册或初步申请公告;在《马德里议定书》项下,申请必须基于相同商标的国家注册申请,因此,在申请的.时间上有一定的限制。

  (6)马德里体系需要基础申请作为前提条件

  马德里体系另一个特点是需要基础申请的存在。作为中国的申请人,要想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国际商标,必须先在中国获得一个注册商标,或者有一个正在申 请中的商标。这个特点使得马德里体系的应用受到限制,不能够像逐一申请一样的自由与方便。同时,这个特点也产生了另一个问题,即商品与服务名称的问题。现 在世界上主流的商品与服务分类方法是基于国际公约尼斯协定(Nice Agreement)来进行划分,其全称是《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 定》。其成员国有83个(截止2013年1月),但其影响力远不止于这83个成员国,许多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也在使用尼斯协定。然后,美国,日本,韩国作为 尼斯协定的成员国对尼斯协定作出了部分的保留,这种保留使得来自国外的商标申请人经常会遇到一个新的问题。就是在申请人所属国的商标申请中选择的商标名称 或服务名称不符合美国、日本以及韩国的要求,并需要另外付费进行修改,这就增加了申请人的成本。

  马德里注册的优点

  (1)手续简单

  商标申请人一般只需要通过一个机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使用一种语言(法语、英语或西班牙语)、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目前只有日本和加纳的收费分申请费和注册费两次收取),就可以向除其原属国之外的其他所有加入相同条约的缔约方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免去了分别向这些缔约方的商标主管机关使用不同语言、提交不同申请、分别缴费的繁琐程序。

  (2)费用低廉

  实践表明,通过马德里体系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比去各国逐一申请商标注册在费用上更为便宜。申请的国家越多,费用节省得越多。

  手续的简单和费用的低廉还体现在国际注册申请后的诸多程序当中,比如变更、转让、续展、删减、注销等申请也只需要提交一份申请、缴纳一次费用。

  (3)减少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

  商品和服务的分类及商标国际注册申请的形式审查部分是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以下简称国际局)完成的,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缔约方商标主管机关的工作量。另外,国际局负责国际注册公告的发行,免除了各主管机关再次公告国际注册商标的义务。国际注册规费的收取和分配也是由国际局来完成的,同样减少了各主管机关的工作量。

  (4)时间快捷

  从国际注册日起,如果被指定国在规定的期限内(依照协定书为 12 个月,依照议定书为 18 个月)没有向国际局发出驳回通知,该商标将在该指定国自动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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