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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条件及流程

  香港正不断吸引着越来越多的投资基金以香港为注册地,落户香港。注册地为香港、经证监会认可的基金数量以每年12%的增幅增加,截至2017年3月31日,有735个基金在香港注册。随着这一新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结构的引入,为投资人提供的灵活选择,定能吸引更多基金入驻香港。

  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主要的成立目的为一个投资基金,并非用以进行一般的商业及贸易用途的公司。因此,《公司条例》内有些规定并不适用于开放式基金型公司,例如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无须:向公司注册处(本处)申报股本资料;委任公司秘书;向本处申报押记资料;及向本处交付周年申报表。

  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第571章)第112C及112D条规定:如需在香港注册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获证券及期货监察事务委员会(证监会)注册及公司注册处处长(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后即告成立。证监会会将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的注册通知处长,而证监会的注册会在处长发出公司注册证明书时生效。

  在香港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申请人只须向证监会交付处长及税务局局长(局长)分别就成立为法团及商业登记要求的所有文件及费用。处长会在证监会批准该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后登记相关文件,并同时发出「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注册证明书」及「商业登记证」(代表局长)。

  注册香港开放式基金型公司需要准备什么资料:

  1、 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法团成立表格(表格OFCNC1(SFC));

  2、 法团成立文书的文本;

  3、 及致商业登记署通知书(IRBR3)。

  在香港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政府官费用为港币3,034元,当中港币479元的提交文件费用将不获退还。

  此外根据《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第5A条的规定,任何人士申请成立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即会被视作已同时申请商业登记。交付申请成立文件时,必须同时缴付所须的商业登记费及征费,一年期的商业登记证须缴付港币2,000元及征费250元;三年证则须缴付港币5,200元及征费750元。

  目前在香港成立的开放式基金型公司必须在香港设有一个注册办事处。办事处不支持在设立在除了香港以外的其它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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