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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请欧盟商标?欧盟商标申请流程

  欧洲市场是不协调局(OHIM)于1996年1月1日开始受理欧盟商标申请,欧盟商标的申请不限于欧盟成员国的国民,欧盟商标及其注册申请在整个欧盟有效。商标申请及其相应的注册会自动延伸至所有的成员国。而且,欧盟商标注册有一个由OHIM实行控制的注册程序,而无需各个国家工业产权局的介入。另外,任何一欧盟商标的无效、驳回或期满会适用于整个欧盟。最后,欧盟商标是一个单一的财产,它只能作为整个欧盟(而不是单独成员国)的财产被转让。但是,一些有地域限制或其他限制的商标许可,甚至只限制于某一特定成员国的许可也是可以的。

  目前,欧盟的正式成员国有:奥地利、比利时、保加利亚,塞蒲路斯、捷克共和国、丹麦、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希腊、匈牙利、爱尔兰、意大利、拉脱维亚、立陶宛、卢森堡、马耳他、荷兰、波兰、葡萄牙、西班牙、斯洛文尼亚、瑞典、英国、罗马尼亚、斯洛伐克共和国。

  获得承认的候选国有:克罗地亚、马其顿共和国、土耳其克罗地亚、土耳其

  一、欧盟商标的申请和注册

  位于西班牙的欧共体内部市场协调局,即“内协局”负责受理和审查欧共体商标注册申请。

  内部市场协调局对在先注册或申请的欧共体商标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同时,除法国、德国和意大利以外的其他欧共体成员国商标局都会进行检索,并出具检索报告,申请人将在商标获准公告前收到上述检索报告,并决定是否安排公告。

  二、欧盟商标申请条件

  无基础注册要求。国内任何希望在欧盟得到商标保护的自然人或法人。

  三、欧盟注册商标准备资料

  1. 委托书: 由本司提供,申请人签名盖章;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 份;

  3.申请人名义和地址中英文;

  4.需要保护的类别和商品 / 服务名称;

  5.商标图样。

  四、注册欧盟商标程序

  1.向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递交申请书,当局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商标申请即予以受理,给予申请日和申请号;

  2.受理后,当局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同时将申请书递交各成员国进行在先商标检索,各成员国在 3 个月内将检索报告送交内部市场协调局;

  3.当局收到各成员国检索报告后连同本局的检索报告提供给申请人参考;

  4.当局对申请的商标不进行实质审查,如果申请被初步接受注册即公告,自公告之日3个月为异议期,25成员国的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均有权对该商标提出异议,没有异议或异议不成立,商标予以注册;

  5.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包括因成员国有人提出异议而导致共同体商标申请被驳回),申请人可以在三个月内将欧盟商标转换为在一个或几个国家单独的商标申请,其原申请日及优先日同样享受。

  6.如果申请人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申请人不服,可以向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在有理由认为欧盟商标复审委员会的复审裁定违反罗马条约或共同体商标条例的情况下,还可以向位于卢森堡的欧洲法庭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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