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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商标如何转让和许可

  (一)转让

  注册商标可以在所有或者部分的注册商品上连带或者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进行转让。证明商标也可在注册官的同意下进行转让。商标的注册使用人(被许可人)无权将其使用权进行转让。

  当商标转让并不连带商业信誉一起进行时,受让人必须在转让之日起的6个月内(或者在注册官准许的延期时间之内)将该转让登公告。如果在商标所有权移转之后的6个月内当事人仍然没有向官方提出转让申请的,必须增加交纳额外费用,除非新加坡高级法院同意,任何未在官方登记的文件将不得作为商标相关证据提交到法院。

  商标转让登记所需文件为:签署的委托书;转让的各相关原件。

  (二)许可

  商标所有人之外的他人可以在注册商品的全部或部分上登记为该商标的使用人(防御商标除外),可以附带也可以不附带条件。商标注册使用人对商标的使用将被视为注册人自己对商标的“使用”。注册使用人可以要求注册人对商标侵权行为采取制止行动,如果注册人拒绝,注册使用人可以自行采取行动。

  商标的注册使用的登记申请必须由商标注册人和注册使用人共同提出,需要提供包括双方关系的相关文件、许可使用的商品以及使用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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