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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CRS,你了解多少

  过去的很长一段时间,许多有钱人通过离岸账户、海外信托等方式把资产搁置在国外,用以逃避税收或者藏匿资产。这造就了全球知名的避税天堂——百慕大、开曼群岛、荷兰、瑞士等等地区。根据英国研究机构TJN的调查统计,全世界主要国家为了避税而转移到避税天堂的总资产大约有21万亿美元,但面积仅有153 平方公里的维尔京群岛,竟然注册了大约40万家公司——平均每个居民拥有近20家企业,通俗的说一个篮球场的面积上就有一家公司。

  富人们依托着避税天堂,舒舒服服的享受了多年,然而该来的还是会来的。受美国政府肥猫法案(FATCA)的启发,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共同申报准则”(CRS),旨在打击跨境逃税及维护诚信的纳税税收体制。

  从2017年1月1日起,中国及香港等数十个国家地区已经同步开始实施CRS。CRS会涉及到方方面,包括税务、法律、贪腐、资产配置、境外保险、家族信托、私募基金、财富管理从业人员、移民等。富裕的老板们一旦被查到在海外的巨额收入,不仅要面临大额的个人所得税补缴,在境外设立的公司还面临25%的企业所得税。当然,还有人会面临巨额资金来源不明的审查。


  英属开曼群岛

  CRS来袭

  CRS全称(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中文译为“共同申报准则”。2014年,经合组织(OECD)发布了《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标准》,旨在打击跨境逃税,标准中即包含CRS。

  其实,CRS是一套有关国际税务情报自动交换的新标准。要求签署国系统性及定期性的情报自动交换,以使纳税人居住国与纳税人账户所在国家自动分享纳税人在境外金融机构如银行及证券户头中的各类财务信息,如股息、红利等。

 

  (CRS流程图)

  另外,CRS有“自愿匹配”原则,即在CRS参与国(或地区)之间,各个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与其他主体形成“匹配”,之后才进行信息互换。

  中国于2015年12月17号加入CRS协定,承诺成为第二批实施CRS的国家(地区)。今年10月份,国税总局发文《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征集意见稿》,一时激起千层浪。截至2016年7月,已有101个国家和地区承诺积极落实推行CRS。

  早期实施地区定在2016年7月1日开始,2017年6月30日结束,交换信息已经在2017年9月完成。(香港、澳门在2018年名单)

  时间表:

  2017年1月1日: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开始按照标准履行尽职调查程序。

  2017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高净值账户(截至2016年12月31日金融账户加总余额超过600万元)的尽职调查。

  2018年9月:中国进行首次对外交换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

  2018年12月31日前:中国境内的金融机构完成对存量个人低净值账户和全部存量机构账户的尽职调查。


  CRS覆盖海外机构的帐户类型

  所有的实体都是CRS覆盖海外机构的帐户类型,不论采用何种法律形式存在,CRS都会根据一定的规则将这些实体分类成金融机构或者非金融机构。

  非金融机构分两种:被动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被动收入,如投资红利,资本利得,租金收入等);积极非金融机构(其收入50%以上是积极收入,如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

  而只有那些被定性为金融机构的实体,才属于CRS下的合规主体,才需要完成CRS下一系列的账户识别和信息收集申报的义务。如存款机构:各种接受存款的银行或类似机构;托管机构,如果机构替他人持有“金融资产”(FinancialAsset),并且金融资产和服务的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的20%,即符合CRS关于托管机构的认定,时间前提是过去的三年,如果机构存续不足三年则以存续时间为准。持有的金融资产包括公司股票、合伙或信托权益、纸币、各类债券、大宗商品、掉期、保险或年金合约。

  另外还有投资实体,如果某机构在过去三年(存续时间不满三年以存续时间为准)主要的经济活动(相关收入超过总收入50%)是为客户或代表客户进行以下一种或者几种业务,则会被认定为“投资实体”。

  ①交易货币市场工具(支票、汇票、存单、衍生品等);外汇;汇率、利率、指数工具;可转让证券;商品期货。

  ②个人和集体投资组合管理。

  ③代表他人对金融资产进行投资管理。

  存款账户、托管账户、现金值保险合约、年金合约、持有金融机构的股权/债权权益,这些类型的资产信息将会被交换。


  将会被交换的信息内容

  帐户及帐户余额:对于已有的个人账户,无论金额多少,均在情报交换的范围。对于已有的公司客户,金额在25万美元以下的可以不在情报交换的范围之内。对于新开设的个人或者公司账户,无论金额大小均需进行情报交换。

  另外,金融机构在识别账户持有人时,如果发现账户持有人不是个人,而是公司,那么“金融机构”通常需要判断这个公司是消极的还是积极的。如果是消极的(投资所得占50%以上),则需要穿透该公司找出背后的实际控制人是谁,并判断其是否属于需要申报的情形;如果是积极的,则不需做任何操作。同时,如果账户持有人本身是“金融机构”,通常也是可以忽视的,因为既然账户持有人自己是“金融机构”,那么其自身也需要识别其账户持有人是否需要申报,从而不会导致最终实际控制人被遗漏的情况。

  相关账户的利息收入、股息收入、保险产品收入、相关金融资产的交易所得

  帐户的一系列基本信息:姓名、出生日期、国别等年度付至或记入该账户的总额。


  CRS针对以下人群产生影响

  ① 境外有金融资产配置的人

  这些资产将依据CRS协定,披露给本国的税务局。比如近年来,很多人为应对人民币贬值,购买香港大额保单(具有现金价值的)。而现在香港也签署了CRS协定,香港的保险公司要将境内的大额保单资产信息给中国大陆税务局。

  ② 在海外持有壳公司投资理财的人

  所谓壳公司最为典型的就是在维尔京群岛或是开曼群岛开设离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机构开户,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等。这类企业可能将被认定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前面介绍过,CRS是穿透实施,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公司两个层面拥有的金融资产均要披露,过去利用壳公司的名义来避税只怕是很困难了。

  ③ 在境外设立公司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

  CRS对福建、广东、山东、上海、深圳等从事国际贸易的老板是一次大危机。

  之前,很多老板的运作模式是在境内设立实体公司搞生产经营出口,同时大多会在离岸税收优惠地设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贸易的境外收款职能,这样大量的外汇收入就直接进入到境外的公司帐户中,同时享受了免税的优惠。

  但CRS会导致其在境外开立的个人金融帐户资产被披露,一旦查询到他们在境外的巨额收入,不仅面临的是个人所得税补缴的问题,更重要的他们在境外设立公司还有25%企业所得税问题,过去可能长达十年都没交过内地的企业所得税,合计税务成本可能高达40%。

  ④设立海外家族信托的人

  中国首批富豪最喜欢设立家族信托的维尔京群岛、库克群岛、耿西岛、新加坡、香港、新西兰、开曼群岛等等,都成为这次CRS签约国。

  CRS在两种情况下会对信托造成影响:当该信托为申报金融机构;当信托为消极非金融机构并在申报金融机构持有金融账户。

  届时,将根据信托架构内的该公司的税收居住地和信托受益人的税收居住地分别进行信息汇报,最终是汇报给中国大陆税务当局。

  另外,不是所有的资产都会受到CRS的影响,如果信托下的资产全都是房产或者游艇等实物资产,那么这个信托可能不会受到CRS的丝毫影响,因为其自身很难被分类成金融机构,而且也不与其他的金融机构存在关联。

  当然,家族信托的本质功能不是避税工具,而是财富传承及债务风险隔离。

  ⑤ 在海外藏钱的境内公务员

  如果国家公务员被查出在海外拥有大量财产,那很可能要面临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调查。

  ⑥已经移民的中国人

  在中国境内的隐藏金融资产很有可能被披露给移民国!同时极有可能面临税务补缴及各种罚金,甚至刑事责任。

  ⑦财富管理从业人员

  包括银行客户经理、保险公司代理人、理财顾问、境外投资理财人员、从事家族办公室人员、境内外税务师等等。

  一方面,CRS实施显然会带来客户资产配置地域及类型的改变,对有些行业有所冲击,客户一定要考虑将原来既有金融资产要不要改换财产类型,而且还会对将来的海外资产配置有所顾虑,最起码客户是需要对资金收入合法化、换汇出境合法化、纳税义务完成合法化都做好准备才敢作境外资产配置的。

  另一方面,按照CRS落地执行细则,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可能面临被机构询问其服务客户的情况,同时也有一定的职业风险(因为CRS标准规定,如果金融从业人员诱导客户作虚假陈述或是欺骗所任职的金融机构未如实陈述,不仅面临罚款,还有可能被刑事起诉坐牢)。从此,客户经理或保险代理人与客户相处交流关系就变得敏感而微妙起来,对自身的职业风险防范也会一个重要课题。


  明确境外保险不会被征税

  中国国税局明确,CRS并非是一种增加的税收,而是把原本应该收的中国居民的海外税项给收回来。假如你在香港购买了大额保单,虽然你的保单信息会被披露。但根据中国税法保险赔款是在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范围内的。而对于保险红利,税法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质上并没有在保险上征收个人所得税。

  虽然不征税,但还有两个潜在风险,一是大额保单是否会牵涉到规避外汇管制。目前国内个人每年只有五万美元外汇额度。二是有非法收入的客户要担心被披露的问题。


  CRS对私募基金的影响

  私募基金的设立有公司制,合伙制和契约制等不同的法律存在形式。但是不管架构如何变化,私募基金作为一种投资工具,其设立的目的主要是为了金融资产的投资、再投资或者交易,因此对于这类实体通常在CRS下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

  对于那些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等金融资产为主的私募基金,不论该其采用何种法律形式,鉴于其投资金融资产的业务特性,在CRS下通常可以直接将其分类成投资实体。这类私募基金需要对金融账户持有人(如基金投资者)进行尽职调查,身份识别和信息申报等合规工作,但是需要注意房地产基金的特殊性。


  潇潇说海独家提供合法应对CRS的措施:

  1.合法申报税务并合理缴税;

  2.合法改变税务居民的身份:透过国籍以及经常居住的改变、或是资产/股权持有者身份的改变,而达到税务居民身份的改变,或是纳税义务的改变,则自然就改变了纳税的责任;

  3.利用信托,基金,保险,投资机构,房地产等多种资产配置来分散资产的持仓

  4.置换资产:CRS体系下,只有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有现金价值的金融资产,才需要申报;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如不动产、艺术品、贵金属等均不需要申报

  5.调配国债:调配国债的国内出资方法,并合作很多国度的出资移民方针,完结出资移民、避税的两层收益。像马耳他的出资移民就不错,只需完结政府指定的25万欧国债出资(可返还),即可一家四代一步到位获得永世居留权,既能涣散财物,确保资金安全与收益,还能享受马耳他无赠与税、无遗产税的方针、英式优质教育、高端日子及医疗环境。


  其实 ,潇潇提醒对于绝大部分资产都在国内的大陆居民,真正应该开始认真考虑的绝对不是在香港买了多少保险会不会被中国税务局知道的这些问题,而是如何合理分配资产配置,从而避免将来面对很多国内的资产存量的税收。合理的税务分配会成为不同货币资产配置一样,成为非常重要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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