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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商标注册法与中国有什么不同

  美国商标注册法与我国有什么不同?

  随着现今国内经济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在海外开括市场,而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数一数二的经济大国,是受到国内很多企业和商家重视的市场之一,但是,因为国家不同,美国与我国的商标法或多或少有不同之处,所以很多国内企业或者商家在美国注册商标的时候,总会因为认知上的错误而导致商标注册失败,那么美国商标注册法与我国有什么不同?

  一:在商标法上,我国对优先权的定义是“注册在先”,而美国是“使用在先”,那两种有什么不同了。

  “注册在先”是指商标的专用权归属于依法首先申请注册并获准的企业。“使用在先”是指谁最早使用商标来确定商标权利归属何方。“注册在先” 无法保证公平性,很有可能你在使用的未注册商标就被他人抢先注册了,然后你还要去花高昂的价格去购买回来。 “使用在先”却会让许多人不进行商标登记就使用商标,让很多想要注册商标的人很难去了解到自己要注册的商标是否被使用。

  二:我国商标法在对于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详细程度要求不高,因而国内企业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的时候,也只是简单每一类似群的商品、服务项目,因为该商标一旦获准注册,只要其商品、服务已涉及全部类似群即可获得该类别的全面保护。

  但是美国却不一样,美国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代表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详细程度要求非常高,而且还必须要让商品注册申请的商品或服务的描述信息与实际使用的信息完全一致。如果像国内那样概括般的描述,将会导致商标注册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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