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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阿联酋解决商务纠纷的主要途径及适用哪国法律?

  在阿联酋产生商务纠纷主要可以通过仲裁中心和法院解决,有3家机构负责解决商务纠纷,分别是阿布扎比商务调解仲裁中心(ADCCAC)、迪拜国际仲裁中心(D IAC)和DIFC-LCIA仲裁中心(迪拜国际金融中心-伦敦国际仲裁院)。此外,2016年4月,阿联酋还成立海事仲裁中心,以处理和解决海上争端。

  阿联酋位于阿拉伯半岛东南端,地处海湾进人印度洋的海上交通要冲,石油、天然气资源丰富,石油探明储量约978亿桶,天然气探明储量6.09万亿立方米,均居世界第7位。石油产业是阿联酋的支柱产业,巨额稳定的石油收人是阿联酋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使其成为海湾地区第二大经济体和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之一。

  阿联酋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发达,政治经济稳定,社会治安良好,商业环境宽松,法律制度健全,是中东地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

  目前,超过3000家中国企业在阿联酋开拓当地和地区业务,近30万中国人在此工作和生活,阿联酋已成为中国在阿拉伯地区第一大出口目的国和第二大贸易伙伴。中阿经贸合作的成果是两国经济优势互补的体现,也是两国经济利益更加紧密的体现。

  自然资源情况

  【能源】最重要的资源是石油和天然气,其中超过95%位于阿布扎比。目前已探明的石油储量为978亿桶,位居世界第7。已探明的天然气储藏量为6.09万亿立方米,位居世界第7。其他矿产资源还有:硫磺、镁、石灰岩等。

  【植物】椰枣树,阿联酋的椰枣树超过4000万棵,每年产椰枣上百万吨,种类有120多种,有的早熟,有的含糖量高,还有的含水分较多。较好的品种有:艾布·欧如格、安瓦努、乌姆·马阿尼、赫拉斯、鲁鲁等。

  【水产资源】阿联酋的海域内水产资源丰富,沿海有珊瑚,盛产珍珠,还有着丰富的渔业资源,已发现鱼类和海洋生物3000多种。

  国情概况

  阿联酋自然资源丰富,政局长期稳定,地理位置优越,基础设施发达,社会治安良好,商业环境宽松,经济开放度高,是海湾和中东地区最具投资吸引力的国家之一。其投资吸引力表现为:

  一是低税率,一般货品仅收5%关税;

  二是港口物流便利,配套设施完善;

  三是一站式服务,网络化管理,服务快捷高效。

  尤其是国际金融危机和地区动荡爆发以来,阿联酋已经成为地区资金流、物流的避风港,其地区性贸易、金融、物流枢纽的地位进一步加强。

  世界经济论坛《2015-2016年全球竞争力报告》显示,阿联酋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140个国家和地区中,排第17位。世界经济论坛《2014年全球促进贸易报告》显示,阿联酋促进贸易指数(ETI)排在中东北非地区首位,全球排名第16。其中的商业环境指标排在全球第13位。

  世界银行《2016全球营商便利度》显示,阿联酋在全球189个经济体中排名31位。其中三项指标排名有所上升:投资者保护力度上升15位,执行合同便利程度上升9位,获得建设许可便利程度上升1位。

  运输基建情况

  【公路】阿联酋公路网发达,公路交通十分便利。2003年,阿联酋公共工程部开始实施一项投资1.5亿迪拉姆的国家公路网工程,将所有酋长国的高速公路连接成网,并与沙特、阿曼公路相连。现各酋长国之间均有现代化高速公路相连。阿联酋公路总长约4030公里,路面质量优良。

  【铁路】阿联酋铁路以货运为主。阿联酋已启动了总投资约110亿美元、全长约1200多公里的联邦铁路项目,最初预计2018年完工,但目前进展落后于计划工期。该铁路完工后将纳人全长2200多公里的海湾铁路网,届时将联通海合会六国。

  【空运】阿联酋现有机场21个,其中国际机场7个。2015年,阿联酋航空客运量超1.1亿人次。迪拜国际机场客运量7800万人次,排在世界第3位。中国国内有多班航班飞往阿联酋的阿布扎比和迪拜等地区。

  【水运】阿联酋共有16个现代化的港口,其中9个港口具有集装箱货运码头、仓储及其他十分先进的设施。全国港口泊位超过200个,其中80%的泊位在阿布扎比酋长国和迪拜酋长国港口。

  阿投资政策法规

  阿企业占股可低于51%的情况]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本国资本在阿联酋境内设立的公司中所占股份不得低于51%,以下情况除外:

  (1)自由区内的公司可由外商100%所有;

  (2)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的商业活动;

  (3)海合会成员国100%控股企业与阿联酋籍国民合作;

  (4)专业型公司可由外商100%所有;

  (5)经由相关政府部门协商并报请内阁批准的。

  【企业组织结构类别】根据阿联酋《商业公司法》,企业组织结构分为7类:

  (1)普通合伙公司(General Partnership Company);

  (2)有限合伙公司(Limited Partnership Company );

  (3)合资公司(Joint Venture Company);

  (4)公开合股公司(Public Joint Stock Company);

  (5)非公开合股公司(Private Joint Stock Company);

  (6)有限责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7)合股经营公司(Share Partnership Company)。

  阿联酋对中国企业投资合作有何保护政策?

  中国与阿联酋签署双边投资合作协定

  1997年7月,中阿签汀《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促进和保护投资协定》。

  2016年2月,中阿草签《促进产能和投资合作的框架协议》。中国与阿联酋签署避免双重征税协定

  1997年7月,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中国与阿联酋签署的其他协定

  1985年,中阿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阿拉伯联合酋长国政府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协定》。

  其他相关保护政策

  2007年,中阿签订《双边劳务合作谅解备忘录》。

  与投资合作相关的主要法律有哪些?

  GCC Common External Customs Tariff(关税);

  Federal Law No.8 of 2015,修订原Federal Law No.1 of 2003(海关规定、进出口程序、原产地规则);

  FederalLawNo.18of1981concerningtheorganizationofcommercial agencies,as amended by Federal Law No. 14 of 1988 andFederal Law No. 13 of 2006.(商业代理规定);

  Federal Law No. 5 of 1975(商业注册规定);

  Federal Law No. 5 of 1985(民法);

  Federal Law No. 18 of 1993(商法);

  UAE Federal Order No. 16 of 1975(the public tenders law)(政府采购规定);

  Ministerial Decision No. 20 of 2000 on Administration of Contracts System(政府采购规定);

  Federal Law No. 7 of 1976 establishing the State Audit Institution(政府采购规定);

  Federal Law No. 1 of 1979 organizing industrial affairs(工业规定);

  Federal Law No. 7 of 2002 concerning copyrights and neighboring rights(版权法);

  Federal Law No.37 of 1992 on trademarks as amended by Law No.8 of 2002(商标法)

  Federal Law No. 17 of 2002 on the industrial regulation and protection of patents, industrial drawings and designs.(专利法);

  Federal Law No. 31 of 2006,Industrial Property Law(工业产权法)

  Federal Law No. 4 of 1983 on the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nd Pharmaceutical companies(制药业规定);

  Federal Insurance Law No. 9 of 1985(保险服务规定);

  Ministerial decision(Minister of Economy and Commerce)No.333 of 2004 regulating the activities of foreign insurance companies(外资从事保险业的规定);

  Federal Law by Decree No. 3 of 2003 regarding the organization of the telecommunication sector, the amended Federal Law of 1991,and the Executive Order of the Supreme Committee No. 3 of 2004(电信规定);

  Federal Law No. 4 of 1985 and Federal Law No. 8 of 2001(邮政服务规定);

  Federal Law No. 10 of 1980 concerning the Central Bank,the monetary system and organization of banking(银行和金融服务的规定);

  Federal Law No. 4 of 2000(Stocks and Commodities Authority)(证券规定);

  Federal Law No. 23 of 1991 concerning the practice of the advocate profession and amending laws,respectively, No. 20 of 1987,1997 and No. 5 of 2002(法律服务的规定);

  Federal Law No.2 of 2015Commercial Company Law(商业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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