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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

  外商独资企业,简称外资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

  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以是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外资企业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因此不同于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外资企业是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独立经营,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在组织形式上,外资企业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非法人实体,具备法人条件的外资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投资者对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不组成法人组织的外资企业,可以采取合伙和个人独资的形式,这里的合伙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其法律依据类推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个人合伙和企业联营的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则是指由一个外国投资者依法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外国投资者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

  外资公司注册流程

  1. 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2. 授权委托书;

  3.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式两份原件);

  4. 项目申请报告书(内附提纲供参考,需由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5. 企业章程(需由投资方法定代表人或持有授权委托书的代理人签字);

  6. 董事会成员名单;

  7. 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委派书(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会成员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8. 法定代表人委派书(不设董事会的提交此项, 附法定代表人有效合法的护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9. 投资者的合法开业证明复印件,需附法定代表人证明函(原件)及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需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台湾客商需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10. 投资者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11. 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请申请者提前持投资计划书、场地或土地使用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申请书前往环保局申请批复,但本批复不能代替新公司取得营业执照后须完成的〈环境影响评估报告〉(由新公司邀请专门的评估公司根据项目量身制定);

  12. 企业场地落实证明或厂房租赁合同(需提供出租方产权证明、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13. 涉及特殊行业许可的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与在国外注册公司有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的材料非常多,注册条件也较苛刻。

  外资公司注册的条件有很多,其注册条件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等。

  工商注册服务中心依据多年为客户代理注册公司的经验,将注册外资公司的条件整理如下:

  1、外资公司股东

  外商独资公司的股东可以为外资企业,也可以外资居民。

  中外合资公司的股东,对于中方股东有特殊要求,即中方股东不能是中国居民,必须是中国公司。

  外资公司注册时,外资企业提交经公证过的合法开业证明,外资个人提交经公证过的护照。

  2、外资公司监事

  若设监事会,至少需三名监事成员。若不设监事会,可设一名监事即可。

  监事可以是外资个人也可以是中国大陆居民。在办理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监事的身份证明。

  3、外资公司董事

  外资公司成立时,可以设董事会,也可以不设董事会,若不设董事会,需设一名执行董事。外资公司董事或执行董事即可以聘请大陆居民也可以委派外资个人担任。

  外资公司注册时,董事需出具身份证明材料。

  4、外资公司注册资本

  中国大陆注册外资公司,注册资本需实际出资。外资公司注册资本可依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外资公司各行业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

  5、公司名称

  外资注册公司时,首先要进行公司名称核准,需提交多个公司名称进行查名。注册公司查名的规则是,同行业中,公司名称不能同名也不能同音,多个字号的,需拆开来查名。

  6、经营范围

  外资注册公司时,经营范围必须要明确,以后的业务范围不能超出公司经营范围。经营范围字数在100个字以内,包括标点符号。

  中国对外资公司注册登记是实行审批制的,有些行业,如矿产、零售等是属于外资限制进入的行业,需中国商务部审批。

  7、公司注册地址

  公司注册地址必须是商用的办公地址,需提供租赁协议、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发票。

  8、公司章程

  公司成立时,需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公司章程,公司章程里确定了公司的名称、经营范围、股东及出资比例、注册资本,股东、董事、监事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

  9、可行性研究报告

  外资公司审批时,需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

  10、财务人员

  公司进行税务登记时,需提交一名财务人员信息,包括身份证明复印件、会计上岗证复印件与照片。

  11、法定代表人

  外资公司需设一名法人代表,法人代表可以是股东之一,也可以聘请。外资公司或中外合资公司的法人代表,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外资人。

  外资公司注册时,需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照片。

  此外,外资公司涉及到特殊行业审批时,各行业许可审批的条件也不尽相同。

  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类型有哪些?

  注册贸易或贸易类企业

  许多境外企业试图在活跃的中国市场销售国内或国外生产的产品,虽然在中国入世后的一段时间内,外商原则上禁止在中国从事纯销售或贸易活动 ,但一些精明的外国投资者已通过有效、合法的方式在中国各地区建立了销售贸易类企业,抢占了市场先机。

  注册物流、仓储类企业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国内最早的物流、仓储服务系统已无法满足现代企业对物流、仓储的要求,中国对于高效、先进的现代化物流、仓储服务的需求日趋旺盛,供需之间的 矛盾表明市场巨大、空间宽广。

  但是,中国对外国公司在此业务上投资仍有较大限制和不确定因素,因此,外商必须制订兼顾长期增长和短期利润的入市策略。

  注册生产、加工类企业

  该行业向来是中国政府鼓励外商投资的行业。从政策法规角度来说,市场准入障碍相当低。然而由于中国地域广阔,人文和市场发展的地区性差异巨大营运成本,选址已成为该类企业投资的关键决策因素。对外商投资者来说在中国进行选址决策是一件非常庞大、艰巨的工程,因此,应考虑聘请专业的投资咨询公司来分析策划最佳方案。

  注册房地产类企业

  当今房地产服务在中国日新月异,特别是在诸如上海、北京那样的大中型城市,外国公司在个案审批的条件下,可以在中国开展房地产中介服务,但成功获得营业许可需要较复杂的审批手续。

  注册金融、投资服务类企业

  入世后,中国将逐步对外国公司开放银行和金融服务市场,包括资产管理、基金业务、证券市场、风险投资、理财、银行和保险服务。 在该领域,新法规和新政策层出不穷,可谓机遇和风险并存,有效的市场进入策略成为投资决策成功的关键。

  注册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类企业

  在高科技产品领域,中国的开发和需求要高于世界其它国家和地区,在应用软件及其技术服务领域的增长形势更是迅猛。国内各开发区和特区相继出台了鼓励外商投资高科技产业的相关政策,形式多样复杂,国家也对外商投资该产业制订了相关管理政策。高科技企业必须成功地领会和运用复杂的政策法规,使之成为企业在中国获取竞争优势的重要保障。

  注册咨询服务网类企业

  咨询行业的范围广、创新快,虽然中国对外商准入咨询行业的规定比较复杂,但通过有效、合法的途径和方式,很多外商已经建立了咨询机构,这些咨询领域包括市场调研、投资咨询 、财务和会计咨询、技术咨询、工程咨询、房产咨询以及环保咨询等。

  注册售后服务中心

  为了更好地支持中国市场的产品销售,优质高效的售后服务已成了一项重要的竞争优势,特别对那些产品线长或提供复杂设备的公司而言,更是如此。除非在某些特别区域内,外商独资企业很难在中国设立独立的售后服务中心和配件中心。此外,在中国设立服务中心还面临许多技术性困难,特别是进口备件的库存管理。

  注册控股公司、地区总部、驻京办事处

  对那些已在中国投资设立了数家工厂和企业的公司来说,设立控股公司或地区总部可以为营销、运作、财务管理提供一个优化企业资源利用的新平台。另外,控股公司可以获得一般外资企业所无法拥有特殊经营权,如代理销售权等。因此,具有特殊竞争优势。

  注册其它特许经营类企业

  外国投资者经特别审批后可以进入中国其他商业领域,例如商业零售、航空、船运、货代、建筑、风险投资、证券市场及金融工程等,但各案情况有很大不同

  对外资企业权益的保护

  1.外资企业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国家保障外资企业的经营自主权。

  外资企业的用地获得保证,办理土地使用手续,领取土地使用证书。另外,在物资购买、产品销售、利润分配、职工雇用等方面享有与合营企业相同的自主权。

  关于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的问题

  2.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

  国家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可以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在这里特殊情况一般是指战争或战争状况。国家在任何情况下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国家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是附条件的,只有出现特殊情况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才可以对外资企业实行征收,但是实行征收必须依照法律程序进行,并要给予相应的补偿。我国相关的法律规定是贯彻了国际惯例,既维护了国家主权,有利于我国经济发展,又保证了外国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减少投资风险,营造了我国良好的、安全的投资环境。

  3.禁止向外资企业摊派

  任何国家机关、人民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以任何方式要求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提供财力、物力和人力。外资企业有权拒绝任何单位的摊派,有权向审计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控告、检举、揭发摊派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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